【疫情防控特辑之三】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的十大劳动用工法律问题(2020年2月12日) 发布时间:2020-02-12 作者: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
现企业逐渐恢复生产经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劳动人事问题亟需解决。如劳动报酬如何发放?如何处理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本文将梳理出疫情防控期间十个常见劳动用工问题并作相应解决建议,以供企业参考。
1.劳动者因疫情被医学观察隔离,是否应当发放劳动报酬?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据此,劳动者因疫情被医学观察隔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工资包含奖金的,隔离期间是否可以不发放奖金?
答:建议根据奖金发放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区别处理。如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经民主表决并公示的员工手册或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虽然劳动者工资区分了基本工资和奖金,但奖金发放没有特殊限制条件,正常情况下都会支付,且金额比较固定的,则仍应发放奖金;如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经民主表决并公示的员工手册或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奖金发放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并不符合奖金发放的前提条件,则可以不予发放。
3.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但建议用人单位在复工后及时向劳动者补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本次受防控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的情形,而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4.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请事假;或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或中止劳动关系。
5.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年休假与延长的 3 天假期重叠的,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6.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而导致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必要进行裁员的,应和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等充分沟通,并在做好安置方案的前提下进行。
8.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视情况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于上下班途中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感染的,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必要时可以垫付。
财政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0.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返回用人单位工作。
疫情来势汹汹,让无数企业陷入困境。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维持和谐合法的劳资关系,不仅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更能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物资保障。
众志成城,没有翻不过的山;心手相牵,没有迈不过的坎。希望广大企业与劳动者携手同行,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