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4661266

【疫情防控特辑之七】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行政执法问题(2020年2月13日) 发布时间:2020-02-13  作者:

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为强化人员流动管制,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月23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随即展开各项防控行动,打响了一场疫情阻击战。

疫情防控应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分别负有哪些行政管理职能?哪级政府有权决定“封城”“封区”及“封县”?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政府是否有权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类似行政执法问题已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问题一、谁有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问题二、县级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防疫中可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如下紧急措施:

1.对已经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不予批准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2.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6)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7)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问题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新冠肺炎防疫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负有以下职责:

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3.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问题四、居委会、村委会在新冠肺炎防疫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居委会、村委会负有以下职责:

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问题五、各地级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封城”“封区”及“封县”?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地级市及各区、县政府无权自行决定采取“封城”“封区”及“封县”措施,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权决定。且,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只有国务院有权决定。

问题六、居委会、村委会能否设置关卡或采取挖断道路、在出入口堆土及堆石块等方式进行“封村”“封社区”?

答:居委会、村委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封村”“封社区”。若要“封村”“封社区”,必须得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授权,且不能采取挖断道路、砌砖墙、堆土及堆石块等极端方式封锁村庄及社区的出入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开展。

问题七、地方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公开确诊人员、疑似患者或隔离人员的相关信息?

答: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所有信息公开的背后都是为了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但任何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保护也不应当过度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4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3点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据此,地方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疫情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披露,避免披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可披露具体小区名称,但不应具体到居住单元门牌号码)、家庭状况、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个人敏感信息。

问题八、各级人民政府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需承担什么后果?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九、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可能要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1.面临被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2.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

3.导致他人染病的,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问题十、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确保物价稳定?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1.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如下稳定物价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经营者违法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1)面临被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面临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是一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严峻斗争。我们相信,各级党委和政府将一如既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抓细抓实,联合基层,依靠群众,同心同德、众志成城,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分享到:
  • 广州所: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477号28楼
  • 联系电话:020-84661266
  • 联系电话:020-84663266
Copyright©2011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备案编号:粤ICP备19023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