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辑之十二】疫情引发的劳动用工问题及法律指引(2020年2月19日) 发布时间:2020-02-19 作者:
我所2020年2月12日发出《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的十大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一文,引起了广大企业的积极反响。相应企业纷纷咨询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为使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我所现再将疫情期间涉及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假期;工资待遇;复工与加班;工伤与医疗费用;仲裁时效”共六大方面30个问题,再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广大企业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方式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返回用人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工作,可否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答: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应先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处理,在劳动者仍无法胜任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建议谨慎考核员工在家工作期间的工作效果。因疫情原因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处理,即使达不到正常工作效果,也是大概率事件。用人单位以在家工作无法达到正常工作效果为由,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难以得到支持。
四、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疑似新冠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学观察隔离期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而导致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必要进行裁员的,应和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等充分沟通,并在做好安置方案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篇 假期
十、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0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明确:1 月 24 日至 30 日放假调休,共 7 天。1 月 19 日(星期日)、2 月 1 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3天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十二、探亲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重叠的,探亲假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故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探亲假不顺延。
十三、医疗期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重叠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答:医疗期不顺延。《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故医疗期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医疗期不顺延。
十四、停工留薪期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重叠的,停工留薪期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据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按照自然日历数计算的,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故停工留薪期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停工留薪期不顺延。
第三篇 工资待遇
十五、如何确定2020 年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十六、如何确定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待遇?
答: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据此,劳动者因疫情被医学观察隔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答:根据目前国家和地方性政策,基本上各地规定了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工资。此类规定的宗旨是将员工因上述原因处于隔离期的情况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来发放工资的。
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在员工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等的情况下,这些都属于工资的固定部分,正常情况下,只要出勤都会支付。因此,隔离期间不应扣除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发放的工资项目,包括全勤奖等。
答:建议根据奖金发放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区别处理。如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经民主表决并公示的员工手册或公司劳动规章制度,虽然劳动者工资区分了基本工资和奖金,但奖金发放没有特殊限制条件,正常情况下都会支付,且金额比较固定的,则仍应发放奖金;如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经民主表决并公示的员工手册或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奖金发放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并不符合奖金发放的前提条件,则可以不予发放。
二十、劳动者因疫情被医学观察隔离,是否可以不发交通补贴、餐费补贴?
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交通补贴、餐费补贴和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等固定工资并不完全相同,它实际上是对员工因上班而产生的支出作出的补贴。在劳动者没有实际上班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会产生相应的支出。基于这一原因,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在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我们倾向认为无需支付交通补贴、餐费补贴。
当然,如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不论劳动者是否出勤、是否休假,均向劳动者支付,那么这部分津贴就和固定工资完全一致,即便在劳动者被隔离期间,也是需要向劳动者发放的。
二十一、因防控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答:不构成,但建议用人单位在复工后及时向劳动者补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本次受防控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的情形,而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二十二、复工后,因工作量减少、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等原因,是否可以减低或调整劳动报酬?
答: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四篇 复工与加班
二十三、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必须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十四、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迟延开工的要求,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导致病毒交叉感染等严重情形,还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二十五、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请事假;或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或中止劳动关系。
二十六、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能否用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
答: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十七、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加班时间有无限制?
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答:视情况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于上下班途中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感染的,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十九、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必要时可以垫付。
财政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篇 仲裁时效
三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仲裁时效中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广大企业与劳动者需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企业的平稳运行,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凝聚众志成城的力量,坚定共渡难关的信念”,我们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