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4661266

最高院裁定本案不核准死刑 发布时间:2022-09-16  作者:

      近日,我所代理的程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图片1.jpg

(最高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4月在四川省内江市购买1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贩卖牟利(毒品未查获在案,以另案被告人供述证实),又于2018年6月在广州市番禺区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贩卖961.08克甲基苯丙胺(毒品为现场查获,三名同案犯在本案一并受审)。对上述指控,程某均予否认,其他三名同案犯则对2018年6月的贩毒行为供认不讳,指认其为主谋。

      2019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图片2.jpg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聘请我所律师为其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提供辩护。

      2020年6月,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事法律部律师会见,复核所有在案证据,商定二审辩护策略,举办模拟法庭,提升辩护效果。此外,程某自身吸毒曾接触众多涉毒人员,我所律师建议其积极检举,为争取立功减刑创造条件。

      我所律师在二审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两宗指控均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据链条有欠缺。2.2017年所涉毒品大量掺假;2018年所涉毒品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3.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4.程某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核实后可构成立功情节。

      2020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我所律师立即开展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工作。

图片3.jpg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的重点是罪刑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不立即执行的情节。为此,我所律师着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具有可不立即执行的法定情形:1.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下称《纪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证据表明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根据上述《纪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仅有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3.程某二审期间提供多条明确且具体的举报线索正在公安调查核实过程中,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根据上述《纪要》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4.二审法院类似案例并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所律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制作判例检索报告,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参考。

图片4_副本.jpg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综合考虑程某犯罪的具体情节,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不核准死刑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这是我所辩护成功的第一宗死刑复核程序案件。本案成功争取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不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更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

图片5.jpg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