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重整制度,相关规定和案例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19-12-16 作者:
一、预重整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预重整是为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将其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宣告结束。
换言之,预重整制度是为克服重整程序繁琐、时间冗长且成本偏高的弊端而建立的一种“将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相衔接”的新制度。
二、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三、预重整的域外经验
美国法中的预重整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英国公司的预重整包括两种:一是1986年破产法第1条规定的公司自愿整理;另一种是破产法附表B1(2002年制定)在完善管理程序时留出的预重整空间。
英、美预重整的共同特点是企业在出现债务清偿障碍时即可自行进行整体债务清理;债务清理并不要求债务人企业与单个债权人逐一进行合同式协商,而是可以通过同类债权多数决的方式事先形成重整计划;如果预重整中在相关事项上未违反法律规定,预重整阶段的成果进入法院后将受到法院确认和保障;预重整后,企业在法院内进行正式重整的时间都很短。
四、我国有关预重整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预登记制度实质上指导了实务中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运作。
《纪要》第七条: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对符合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进一步论证、商业银行已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已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等情形的企业适用破产申请预登记。
《纪要》第八条: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由占已知债权(含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肯定了庭外重组的模式,并就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虽然仍属于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已是对预重整制度的一定认可。
《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于2019年4月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7章121条,从重整申请的审查、预重整制度、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监督等几个方面对重整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章为预重整制度。
《指引》第二十七条: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合议庭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债务人应当在预重整期间制作重整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预重整在我国的实践
(一)广东省深圳市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电子”)是一家大型民营制造企业。2015年10月,其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停产停业,导致数百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该案。管理人进场后,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并批准福昌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2016年12月26日,福昌电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3月21日,福昌电子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预重整模式,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坚定了投资介入的信心,确保重整顺利推进,成功恢复了福昌电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浙江省杭州市怡丰成破产重整
此案为浙江省首例预重整案件。
“东田·怡丰城”曾是领跑的大热楼盘,但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从2015年3月就开始处于停工状态。项目所属的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超过100%,资不抵债,且全部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大部分项目未售房均被查封或抵押。
根据怡丰成公司的申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对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预登记”,初步确定待相关条件成后再行及时裁定受理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选任的管理人在前期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经各方多次协商,最后仅用2000万元的急救资金撬动了这个负债18亿元的房企。
在本案中,预重整通过前期梳理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谈判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缩短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时长,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三)浙江省温州市吉尔达破产重整案
此案为温州市首例民企预重整案。
吉尔达鞋业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重点骨干企业,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担保链的影响,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2月24日,市政府决定对吉尔达鞋业启动预重整。同年5月11日,温州中院对吉尔达鞋业进行诉前登记。
从2017年12月18日吉尔达鞋业向温州中院申请重整,到2018年2月7日吉尔达鞋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再到温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全程仅用时50天,高效解决了企业债务危机。预重整将司法重整程序前移,效率明显提高。此外,重整成功后的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吉尔达鞋业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长5.6%,企业扭亏为盈,并解决了500余名员工就业。
(四)北京市“两网公司”暨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案
“两网公司”暨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NET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
截至2017年,该公司资产总额979.66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重整,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受理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北京一中院组成了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京中兴公司,合议庭充分发挥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通过听证的形式多次组织相关主体开展谈判协商,预先选定管理人提前开展工作,促使投资方出具重整承诺书,引导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仅用了84天、8亿元战略投资,就达到了69%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创造了北京法院重整案件用时最短纪录,为债务人实现上万股民及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多方共赢,推动实体企业实现重生。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目前破产实务界中,“预重整”是一个又新颖又模糊的程序,直接导致预重整在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但其整合了庭外重组与重整的优势,通过梳理债权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等一系列申请破产重整前的工作,有利于降低重整的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堪称“重整的缓冲期”!因此尽快制定、完善“预重整”相关制度,使其发挥更大效用,值得重点关注。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破产法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