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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正·热点时评】阿里天价罚款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13  作者: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督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在我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督总局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其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督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该处罚针对的是阿里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二选一”方案垄断行为,并不包含其他行为。

同日,阿里作出回应表示: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焦点问题】

1.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天价处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是什么?

3.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

【焦点剖析】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又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此地位,并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第三,行为效果具有交易不公平或排斥竞争对手。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第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第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实际上,以上因素的认定及把握是不容易的,为此法律提供了可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量化标准,即只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则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到1/2;第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第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二、天价处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一)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实理由

依《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我们可知:

第一,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市场监督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结合阿里的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第二,阿里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从调查情况来看,无论是平台服务收入,还是平台商品交易额,都显示其市场份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市场超过50%,且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加之,阿里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等因素,市场监督总局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第三,阿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5年以来,其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罚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四,阿里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其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发、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市场监督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阿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即182.28亿元。

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一)公平竞争,意义深远

“只有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精准,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我国才能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的市场体系,我国的经济结构才能真正实现转型和升级,我国的经济和社会才能出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源头活水”。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市场才能激发更多活力。

为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等。此反映出,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垄断行为的存在,致力打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此次,市场监督总局天价处罚阿里182.28亿元,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利维护。相信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市场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需多管齐下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天价罚款阿里,除了给众多企业敲响警外,更让我们认识到,面对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仍需多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建设。为树立和维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权威性、严肃性,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我们需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发布更多类似《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规章指南,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则,为及时纠正平台经济失序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为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发展提供正确指引。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自身反垄断的合规制度。首先,企业需要做好自身的合理评估,若发现业业务可能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应充分考虑企业行为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竞争效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以免触碰法律红线;其次,规范企业自身的商务活动或企业参与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组织主导的会议和活动时,若发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作出明确的反对和改进建议,规避自身的反垄断风险;再者,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竞争政策及反垄断合规部门,积极培育良好的企业竞争文化。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治“果”与治“因”并重。对于垄断之“果”,要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同时,要更加注重源头治“因”、过程治“因”。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主动加强行业协同监管,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调,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有效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国际商会等组织作用,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促进市场主体提高法治意识,守法懂法,依法经营。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要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等的规定与做法,建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投资发展的信心,支持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让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结  语】

   垄断不可存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垄断危机,国家不可能坐视不理。放眼全球,反垄断是常态,亦是今后的主题。亚马孙、波音反垄断惩罚等案例,无一不告诉我们:反垄断大有裨益。对国家而言,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对产品的价格、数量均可控制,营造良性经济秩序,促进其他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若达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则缺少同行的竞争压力,产品品质难以提升,小产业无法做细做致。

此次,阿里天价罚款,对整个经济界树立并强化反垄断观念、遵守相关法律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触动,更是在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任何想要控制中国经济、搞乱中国经济秩序、破坏中国营商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坚决的打击和严厉处罚!

本案,阿里已诚恳接受市场监督总局的处罚。“我们希望其能够受得起此次挫折,诚恳配合国家的监督,在哪跌倒,就要在哪里站起来,为推动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自己的后续贡献。大浪淘沙,最后成就的都是经得起摔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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