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10 作者:
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1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及“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建建为上述2021年度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
01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
2020年9月,合肥市绿园小区一业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多次调解后,住在3楼及以上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肖建华
老旧社区改造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设电梯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造项目。而实践中,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因为同楼或同一单元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差异,往往很难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而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分歧最为典型。民法典或物权法(案件事实争议发生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则适用物权法)专门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多数决程序,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本案增设电梯施工已经依法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了公示、备案和行政审批程序。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施工中部分业主(本案中系一楼业主)仍以影响采光等理由反对和阻挠施工,显然属于不当行为。在发生纠纷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可介入调解解决该类纠纷,有关主体也可以主动寻求协调或调解解决。调解无果,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小区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不仅是对社区居民的一次普法,也是对社区自治的有力支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许多老旧社区已经成为老龄社区,安装电梯对于居民的养老、就医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便民利民的一项民生工程。
02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谷某突然倒地猝死。谷某家属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谷某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店员发现谷某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超市先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肖建华
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被滥用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避免的一个问题。而本案体现出当下司法实践不再一味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也不再受“人死为大”等法律外观念的影响,而是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
在适用法律方面,该案例也体现了民法典的全新理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一改过去公平原则的无限制范围的做法,将该原则的适用限定在民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有规定的领域,公平原则从此不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该案判决向社会传递出了合法维权的理念,引导公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该案话题3次冲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5.7亿次,无数网友认为该案判决是“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的一次有力司法实践。
因为该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领域,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因此,必须回到过错归责的证明问题。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一般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赔偿案件,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是在证明责任方面,进行了重新分配,即把部分侵权责任因素的证明责任加诸被告人一方。本案中的原告要得到损害赔偿,必须证明被告有过错;或原告主张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由被告证明责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法院根据现场情况,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制止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当时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认定方法,就是根据经验法则来判断当时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和适当,来认定是否有过错;是否在纠纷发生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体现了经验法则的运用。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的裁判有理有据。
03“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
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并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该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云南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绿孔雀案”二审在云南高院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实践价值。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以及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态支撑和生态服务,尤其是珍稀野生生物多样性资源,对维持稳定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的发展非常重要。本案的宣判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画出了一道法律红线,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在事前和事中充分考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作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本案警示人类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强调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重要性,不仅是对被告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明确传达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司法价值导向,进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每个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以此警醒人们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
0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梁某某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7月19日,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阳光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第一案,顺利审结的个人破产第一案,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也是全国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缺陷。深圳中院秉持改革与担当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在审判流程、文书样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水准,也让我们对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充满信心和期待。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精神层面的救济。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05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专家点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杭州的郭某开启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识别的执法和司法案件未来可能还会出现,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公共安全保护任重道远。
在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推广运用在社会的很多层面,例如金融、电商、安防、娱乐等领域,中国也是世界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运用最快的国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修订)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其中,民法典明确将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明确授权网信办制订专门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数据安全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06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
康美药业因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阳光
我国2019年修定的证券法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广州中院在该案审理中,准确适用证券法中的新规则,准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准许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对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则按照过错程度区分为全部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广州中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审理程序,合理划分主体责任,确保中国式的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该案引发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热议,必将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此外,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程序与康美药业破产重整程序同步推进,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07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祁建建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积极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体现。现代生活中高楼林立,公民对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尚无足够的规范意识,这使得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有些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引起刑法上罪名适用的争论,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刑法中增设独立、专门的高空抛物罪名,对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予以刑事规制。这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使执法、司法有法可依、规则明确,并促进公民守法与自律意识。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坏,可见于其危害的高风险、严重性、不可预见和不确定性。本案被告人与他人争吵之际故意向楼下抛掷菜刀,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应知该行为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其被楼下质问后不思悔改又向楼下抛掷第二把菜刀,虽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意大,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目的,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保卫社会、化解风险、安定人心的功能。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对警示公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修订刑法、运用刑事法规范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加强对高空抛物人员的震慑,提示公众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识。本案楼下居民发现高空抛物险情立即通过大声质问、报警等行为警示楼下过往行人,并促使徐某某受到应有惩罚,也具有示范意义,这进一步提示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高空抛物行为作斗争,鼓励社会成员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效性,应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证据与证明难题。
08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2008年至2018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7.88亿余元。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2513万余元。此外,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决定执行死刑。天津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依法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祁建建
此贪污、受贿、重婚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第一案,赖小民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目无法纪,极其贪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刑事审判制度体系是依法肃贪、重遏制、强高压、惩治震慑的有力武器,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长效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人民法院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加强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在金融领域肃贪反腐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赖小民的严重贪腐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消除金融领域内部存在的一大严重隐患,对金融领域贪腐人员予以震慑,推进了金融领域反腐审判工作,加强了对金融领域犯罪打击力度,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一致赞许,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赖小民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法机关在党中央领导下强力肃贪反腐的高压态势没有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党的先进性、廉洁性、人民性的坚定决心。
09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2021年2月19日,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仇子明为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祁建建
随着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和施行,社会对英烈名誉、荣誉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入刑,对于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维护民族情感,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通过适用刑法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名,对不法行为人仇子明定罪量刑,予以刑事处罚,以惩罚促保护,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力度,向全社会传递了对类似行为绝不姑息、对英烈名誉荣誉坚决保护的明确信息,对无视或者不尊重英雄先烈的潜在不法人员予以震慑,符合立法目的,获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许,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是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在互联网上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论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等特点,甚至比线下言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恶劣。但本案的及时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的上的言行受到法律约束,在网上发表言论应以法律边界为限,尊重先烈、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雄烈士精神、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学习英烈革命气节,维护英烈荣誉名誉,营造学英烈、崇英烈、敬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10“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侵犯全部技术秘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专家点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最高人民法院“香兰素”商业秘密案是我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体现出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决心。二审判决提出和创新了解决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重要规则,更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典范之作,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更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越来越受到关注。有统计显示,科技公司约60%的创新成果最初都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的。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样,成本更低,加上我国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成为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民刑交叉、民刑衔接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问题,都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保护已作出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通过“界定+列举”的方式,明晰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后续仍有待国家层面提升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层级,加大商业秘密执法力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