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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经司法拍卖、变卖仍未成交,能否重新启动拍卖? 发布时间:2022-05-23  作者:

一、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规定

(一)《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对于司法拍卖流拍及变卖流拍后可否启动二轮拍卖没有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但实践中对于何为其他执行措施的理解并不一致,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部分法院更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或者以之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接受以物抵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22条对上述条文规定“其他执行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即在司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与此同时,为避免法院随意解除查封,最高法院修订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原第三十一条规定,进一步限制了法院直接解除查封措施的权力,要求对查封财产采取更多措施积极处置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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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及变卖流拍后可否启动二轮拍卖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又指向了《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三)其他司法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执)明传〔2004〕169号】中规定,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7问:案件清理过程中,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如果市场价格变化,是否可以重新拍卖?

答:不动产经三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已经完成《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多次征求意见。针对流拍财产处置问题,2019年9月最高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51条明确规定了首轮拍卖、变卖后的再行处理,即“变卖无人买受且没有执行债权人申请承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重新启动变价程序。”虽然是草案,但也代表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关注、态度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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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高院的规范与解答

因为统一司法文件的缺失以及面临该问题的普遍性,多个地方高院如江苏、上海、广东等高院均通过司法文件或解答的形式对实践中司法拍卖、变卖流拍后启动第二轮拍卖进行了指导,并形成了普遍性共识。

(一)江苏省高院的规定

江苏省高院明确规定可以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实行两轮、四次拍卖,有具体规范,且操作性强。江苏省高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217号)规定如下: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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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高院的规定

2018年5月8日,上海高院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沪高法执〔2018〕7号),明确提出拍卖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依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21.网络司法拍卖已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仍未成交的,是否可以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即告终结的原因是,防止因拍卖标的物变现价值过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此后拍卖标的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重新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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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广东高院的规定

为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加强执行工作指导,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2017年5月,广东高院执行局针对执行工作中的十一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其中第十个问题涉及重新拍卖问题:

10.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能否重新拍卖?

处理意见:委托拍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网络拍卖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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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河南高院的规定

2021年11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对重新启动新一轮拍卖进行明确的规定。该工作指引第10条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变卖流拍后三个月内根据市场价格变化,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对涉案标的物启动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新启动新一轮拍卖程序的期限,即在拍卖、变卖流拍后三个月内启动。至于启动的主体,则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根据申请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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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山东高院的规定

2020年7月,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中第十四个问题对此进行了解答。

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对该财产是否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山东高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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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北京高院的规定

北京高院的规定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相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的规定,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变卖不成功,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可以采取再次进行变卖,在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而非直接解除查封、扣押。

第五百一十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后的变卖】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对该财产进行变卖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或更高价格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前款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

对于网络司法变卖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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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七)江西高院的规定

2017年7月,江西高院执行局印发的《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2)》第一个疑难问题即对此进行了解答。

江西高院认为,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动产经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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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重庆高院的规定

2021年12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执行财产处置提高变价效率的工作指引(试行)》,有两个条文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

43.财产处置不成的退还  

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一)拍卖财产属于动产的,船舶、航空器等价值较大的特殊动产除外;

(二)拍卖财产属于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其他执行措施可以是通过强制管理措施获取收益,也包括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后启动新一轮财产处置程序。

(三)申请执行人承诺拍卖、变卖未成交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后反悔的。

44.财产重新处置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管理,又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的,在结案后6个月内再次申请处置该财产的,执行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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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参考意见

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中,即便抵质押物或查封财产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仍未处置成交,在无法接受该财产抵债,或者不符合抵债条件的情形下,应积极寻求法院支持,依据相关指导意见或规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再次进行变卖或推动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从而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清收现金避免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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