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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0  作者: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和执行领域,包括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多方联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快速重整帮助企业重获新生、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恢复生机等内容,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

此次发布的11个案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企业财产保全、破产和解、劳动争议等多个案由,诉讼主体既有制造业、科创企业、电商平台、建筑工程、物业等中小微企业,也有小超市、服装店等个体工商户,体现了广东法院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在“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等措施帮助经营困难企业及时回笼账款、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充分考量疫情下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适当减少企业违约责任,助力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在“某投资公司与某家居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连续发出 “预处罚”“预腾退”和“预拍卖”三份通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部分清场、带租拍卖等方式给予企业执行前的“缓冲期”,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据了解,广东高院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债务清偿、账款回收、合同履行、用工关系等急难愁盼问题,先后出台涉疫情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行政案件审理的指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持续推动“六稳”“六保”政策落到实处。2018-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323.7万件,依法挽救具有市场价值的困难企业119家,疫情发生以来,对1.1万件民商事案件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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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因兴建多个建设项目的需要,某混凝土公司分别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工程承建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在某混凝土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12月某混凝土公司分别将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共71.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开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该4件涉某混凝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在立案受理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成功促成其中3件案件和解,被告主动结清货款及违约金共65万元;快审快结被告为某工程公司的1件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6.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审机制,高效办理涉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促进货款及时回笼,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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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方联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工业园内2.8万平方米厂房出租给某物业公司使用,厂房逐步移交,以实际移交面积和交付时间为准计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6年12月。某物业公司将厂房改造后转租给100多家中小微企业,后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对厂房移交面积、租金起算时间产生争议,街道办、村委、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某物业公司返还房屋、支付租金等。某物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投资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委托测绘机构对厂房移交面积进行测绘,根据测绘结果核算厂房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联合供电局、街道办、派出所等进行集体调解20余次,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95户中小微企业与某投资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某投资公司给予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适当减免租金、暂缓收取押金,并从相邻工业园区调配电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工业园区内众多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人民法院与街道等多部门联动,引入第三方测绘、集体调解等方式,努力平衡多方利益,为中小微企业纾危解困,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整个工业园区平稳交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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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速重整促进企业重获新生——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系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安防通讯技术设计及软件维护等业务,具有涉密信息集成资质。因疫情期间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无法续期,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1年12月,经债权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进行接管。经审计,某信息技术公司资不抵债,债务达5222万元,其中拖欠52名职工工资336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其拥有特种行业运营资质且尚有订单,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故积极推进“预重整”,引导管理人启动对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预招募。2021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决定适用简易快审程序审理。管理人于2天内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院引导下,需要处置的资产全部进行网拍。2022年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重整计划。重整后,52名职工工资336万元获全额清偿,公司恢复经营,并对原职工进行留用。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亟需司法快速介入拯救,解纷纾困,恢复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破产审判繁简分流机制,在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中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3天,极大缩短了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了企业挽救成本,助力濒临破产企业及时恢复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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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当调整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锅炉采购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锅炉设备,价格共计500余万元;某新能源公司逾期交付合同设备或随机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五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某科技公司如约支付首期款项,但因工程现场暂不具备设备接收条件,导致提货期延后,并已实际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交货期限。某新能源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后,因疫情原因,存在部分货物逾期交付、安装施工延迟、未按要求整改等情形。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3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未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新能源公司因疫情原因在2020年3月2日才获准复工复产,故疫情对其履行交付安装义务确属不可抗力,逾期期间可适当扣减,酌情认定某新能源公司应在复工复产后10日内完成履行。某科技公司多次垫付资金采购及整改,存在一定损失,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遂判决某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因疫情影响等原因,中小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易出现违约情形,而高额的违约责任将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无以为继。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约定、履约情况、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确定违约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约,助力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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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动司法支持个体工商户追回账款——14家服装店与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14家服装店均系在惠东县某商贸城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龚某某在汕头市经营服装生意,多次前往14家服装店批发服装,交易习惯均为龚某某支付“零头”款项后提取货物,赊欠大部分货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付款期限,部分档口、部分货物经双方结算后由龚某某出具欠条确认,部分货款未经结算确认,龚某某仅在服装店打印的商品小票上签名。2020年4月,因龚某某拖欠货款,14家服装店陆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某某偿还相应货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惠东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4家服装店主张龚某某拖欠货款,分别提供了龚某某出具的《欠款单》《销售单》原件为证,上述证据与14家服装店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符合当地一般交易习惯,在龚某某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通过对个案分别进行询问调查,核对当事人书写笔迹等,查明各案之间证据能够互相佐证,互为补强,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判令龚某某向14家服装店支付货款共计21.9万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一些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日常管理不规范,在商事纠纷中因证据不充分而容易处于不利地位。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依法合并审理、积极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助力小微企业追回账款,防止一些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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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引导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某电商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商公司系在深圳注册的一家跨境电商小微企业,是政府扶持的留学生创业企业。2021年1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某电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查,某电商公司名下财产主要包括4项商标、1项域名及1项软件著作权,银行存款仅1000余元,对外应收款14万元,但该债权经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现有财产难以变现用以清偿债务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电商公司虽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意通过清偿债务从而保留公司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具有挽救价值和偿债可能性,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分期全额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某电商公司依约清偿债务。2021年6月,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书》,终结破产程序。某电商公司现已恢复经营,原有业务得以延续。

(三)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识别小微企业的经营价值,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保障债权人利益有效实现,又维护企业的运营发展价值,促使困境小微企业卸下债务负担后重获新生,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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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全置换助力企业经营发展——林某等与某咨询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何某等四人与某咨询公司签订《收购项目框架协议》,约定林某等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某咨询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咨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某咨询公司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林某等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房地产公司、某咨询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1545万元。期间,某房地产公司以银行账户被查封导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其开发的某市重点“三旧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不动产进行置换。

(二)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不动产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故裁定解除某房地产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相应不动产。同时,主动协调该市人社局依法核查监督某房地产公司账户内资金去向,确保专款专用。

(三)典型意义

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情况下,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裁定准许,最大限度降低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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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某超市与某市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5年9月起,某超市承租某商业中心620平方米房屋经营日用百货,租期至2020年8月。2018年7月,某市政府因在某商业中心位置规划建设公共设施,要求该公司收回某商业中心的国有房屋并清退租户。某城市公司据此与某超市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搬迁。某超市认为其在租赁经营期间多次出资对店铺进行装修,市政府印发《通知》收回国有资产的行政行为导致其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某市政府收回国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某市政府以向某城市公司发布《通知》的方式收回国有房屋,某城市公司据此解除与某超市的租赁合同并限期搬迁,该《通知》已对某超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外部效力,是可诉行政行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但如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必然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商户损失扩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数十次调解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商铺搬迁补偿费用达成和解协议。某超市收到某城市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款18万元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期间,适逢新冠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某超市作为小微企业,还面临着原作为经营场所的国有房屋被收回后不得不搬迁、搬迁后能否易地经营等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在最短时间内化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保障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如期建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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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促依法行政促进企业恢复生产——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某区政府环保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金属制品公司系微型民营企业,主要产品为铝制品。2017年,某环保局经调查后认定某金属制品公司排污超标,主要污染物是反射炉熔炼工艺和加热挤出工艺产生的废气,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后某金属制品公司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治改造,配置相关环保设备,各项环保排放标准均达标。2018年10月,某区政府将某金属制品公司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某金属制品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将其纳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将某金属制品公司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主要依据是2017年某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调查的事实,近期未经现场核查。但2017年后,某金属制品公司已自行开展环保整治,现采用的生产设备系目前有色金属行业的主流生产设备,符合该行业鼓励发展方向,且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某区政府未经新的现场调查即将某金属制品公司纳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据不足。故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将某金属制品公司纳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因某区政府为某金属制品公司重新发放了《排污许可证》,某金属制品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获得准许。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重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确认企业符合环保要求后,及时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中小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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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恢复生机——黄某某等与某物联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某物联公司是一家珠海小微企业,主要业务涵盖智能家居产销一体、新能源产销一体、物联网软硬件技术研发应用等。受疫情影响,某物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愈下,2020年开始陆续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仲裁,某物联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共37.3万元,随后黄某某等17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物联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当前困境,承诺积极筹款支付劳动者工资,希望法院能对其进行信用保护,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执行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物联公司确因目前困境无法履行债务,如采取信用惩戒等严厉措施将会进一步影响公司招投标、获取贷款等,企业经营可能面临更困难的境况,且不利于兑现员工合法权益。为此,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法院仅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多次组织该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此后,该公司通过抵押房产、多方筹措资金等方式,定期定额地支付每一笔执行款,目前全部欠薪已履行完毕。2022年4月7日,执行法院向某物联公司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今后该公司可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细化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推行信用修复机制新举措,通过向企业发出《信用修复证明》这一正向激励方式,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诚信履行法定义务,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稳定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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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三份预通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某投资公司与某家居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某银行与某家居公司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家居公司以其名下7.7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及1.4万平方米厂房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两份合同各自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均为39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投资公司。因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某家居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经珠海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家居公司以其名下涉案土地及厂房在最高额债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执行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实地调查,发现某家居公司在涉案土地及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后,与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了租赁协议,部分企业已经营多年,员工众多,若强制清场将对企业生存造成重大影响。执行法院在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时,创造性地提出“三预”执行工作方法:“预处罚通知”给予“黄牌警告”,梳理现场企业状况;“预腾退通知”进行“清场演习”,联合供电局等单位清退一批临时租户;“预拍卖通知”实现“带租拍卖”,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带租拍卖”,以司法手段保障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减负纾困。最终,通过三份“预通知”,涉案标的一拍即成交,成功变现1.15亿元,相关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租赁房屋经营时未考虑房屋是否存在抵押问题,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不可避免会面临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产生的矛盾纠纷。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手段,通过“三份预通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未实际强制清场却保证了现场租赁企业“进退有序”,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对于提振企业信心、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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