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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2  作者:

      2024年4月1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情况,并发布“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某重型装备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三:某保险代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某国际旅行社重整案
案例五: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六: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七:某观光旅行社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八: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九: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案
案例十: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一:某重型装备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盘活优质资产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重型装备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6日,注册资本13,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地下工程掘进机
制造、维修服务等,系某世界500强央企直属子公司。因市场萎缩连续亏损,公司被纳入央企出清名录。
      2021年8月20日,广州中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重型装备公司破产清算。经审计评估,公司资产价值为466,308,139元,负债合计999,912,596元。广州中院裁定确认105位债权人申报的无异议债权,债权金额共计511,437,039元,其中,20万元以下的小额供应商债权人有57户。
      2022年10月25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认为公司拥有完整的装备制造基地和配套设施,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裁定某重型装备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在广州中院“智融”平台公开招募,某电气公司以总投资款3.51亿元竞得公司100%股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职工、税收、担保债权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采取分段递减清偿方式,20万元以下债权100%清偿,20 万以上债权清偿率超过21%。经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各组表决通过。2023年8月31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重整制度一键出清国有低效产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价值。一是确立整体处置思路,促进破产财产最大化。公司生产要素齐全,配套设施完备,有码头等稀缺资源,如果破产清算,将产生高额税费,设备厂房等零散出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
      二是及时处置企业存在的问题,维护核心资产。如督促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续期,最大程度维持企业营运价值。
      三是精准引入龙头民企作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是国家级高新民营企业,恰好面临土地、厂房不足的发展难题。而某重型装备公司现有厂房契合投资人生产经营需要。根据重整计划,在管理人移交企业六个月内,实现输变电产品量产;量产后一年内,恢复年产值10亿元,并在此基础上,将厂区打造成为我国主要输变电智能高端装备制造基地,为区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适用重整制度帮助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注册资本3632万元,是一家主营移动通讯类产品的科创型小微企业。公司近年来因现金流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023年5月4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具备较强的高精尖技术研发能力,拥有超五百项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产品广泛服务于政府部门数字化建设,客户资源良好稳定,是一家具备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企业。经管理人促成,2023年9月15日,广州中院根据公司出资人的申请,以公司生产技术成熟、客户群稳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裁定某科技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保留公司原出资人及其技术团队维持公司经营。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投入资金3110万元,实现职工、社保、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单笔债权5万元以下部分足额清偿,5万元以上债权清偿比例比模拟清算状态下提升了4个百分点。              2023年11月29日,197位债权人通过广州中院“智破”系统参加债权人会议,草案获得各分组表决通过。
     2023年12月13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48位职工共计2086 万元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批准后5日内通过“智破”系统一键划转,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功能,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新技术型企业集聚,以信息化赋能破产案件办理,高质高效挽救困境小微企业,助力实现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
     一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债务人是一家具备新型生产力的高科技企业,产品契合高质量发展需求。法院准确识别债务人具备的“软实力”价值,积极发挥重整制度功能作用,成功帮助有拯救价值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脱困重生,切实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紧密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推进重整程序。本案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特点,聘用原出资人兼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团队继续开展原有业务,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因债务危机停摆,做到“破产不停产”。
 
      案例三:某保险代理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自救与司法拯救形成合力化解债务
 
    【基本案情】
     某保险代理公司是一家主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小微企业,拥有丰富的代理销售资源及稳定的营销团队。因资金链断裂陷入流动性危机,2022年10月20日,广州中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保险代理公司破产重整。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8,740,739元,其中职工债权8名共计2,956,200元、普通债权68名共计25,784,539元。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司也积极推荐投资人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投入现金200万元用于偿债和取得公司100%股权,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了8个百分点。为支持重整,管理人主动减免部分管理人报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组高票通过,2023年6月21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自救与司法拯救相结合,合力化解危机、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公司股东在面对债务、陷入流动性危机时未消极逃避债务,能够积极寻求司法帮助,通过司法重整化解债务风险。
     保险代理为朝阳产业,保险经纪人牌照为稀缺资源。本案涉及保险代理人多达64人。某保险代理公司在破产清算假设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极低,通过重整程序,不仅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升,还使众多保险代理人能继续与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交易,使得下游的保险代理人业务不中断、权益有保障,同时保留企业稀缺资质及经营资格。
 
     案例四:某国际旅行社重整案 ——探索小微企业重整规则,实现快速拯救
 
    【基本案情
     某国际旅行社成立于1988年7月22日,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是广东省老牌小微民营旅行社,主营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等业务。近年核心业务出入境旅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持续亏损,并于2021年停止经营。
     某国际旅行社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某国际旅行社破产清算申请。某国际旅行社的债权人共计176人,其中包含供应商、旅游消费者等在内的167名小额债权人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下。
      2022年3月18日,管理人在广州中院重整智融平台发布某国际旅行社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招募到意向重整投资人后,某国际旅行社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向广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2022年9月25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书面送达各债权人并制定“预表决规则”送达债权人表决,即在转入重整程序前,全体债权人认可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2022年10月9日,广州中院主持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对某国际旅行社重整申请进行听证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职工债权全额受偿,权益不受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影响,不设职工债权组表决。2022年10月10日,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
      2022年10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某国际旅行社重整并于同日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首例民营旅行社重整成功的案例,广州中院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在裁定某国际旅行社进入重整程序当天批准某国际旅行社的重整计划,最大程度压减了重整时长,为中小微企业重生赢得宝贵时间,同时债权人获得最快清偿。
       中小微企业重整救治速度直接影响重整结果,本案探索确立了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视同认可规则、重整投资人预招募规则、预表决规则和无影响不表决规则,切合中小微企业特点,极大缩短重整时长,降低成本,化解了176名债权人近千万元的债权债务,对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规则的探索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运用简易重整程序识别重整价值,保住经营资质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登记状态为在营。
       2022年12月23日,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广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某医药公司有银行存款394973.5元,特殊资质3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某医药公司的药品批发许可证具有市场价值,管理人经广州中院同意后在广州中院“智融”平台发布预招募投资人公告并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债权人遂于2023年6月2日向广州中院提交重整申请。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经测算,某医药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可以提高15%以上。2023年6月2日,广州中院合并召开听证会和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听证,广州中院当庭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重整,并继续组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受影响,无需参加表决。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分组表决通过。同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医药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民营企业特是小微民营企业因其特殊资质有时限性、债务结构简单等特点,适用标准司法重整程序可能耗时长而错过最佳挽救时机,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重整程序拯救小微民营企业时,应侧重考虑实现快速审理和及时挽救。
      本案中,广州中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对听证程序、债权人会议等程序进行优化合并,对于重整受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裁定均当庭合议、当庭宣判。在此期间,积极适用权益不受调整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规则,明确职工债权人无需参加表决,极大提高重整效率。
 
      案例六: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积极适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继续经营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21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80万元,主营业务是网络电商销售鞋业。
      2023年2月23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某鞋业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仅有某鞋业公司1户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金额为166,516元。某传媒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姜某向管理人提出希望继续保留公司经营,要求与某鞋业公司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初步的和解方案。
      2023年5月17日,经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双方积极协商,某传媒公司和某鞋业公司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并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姜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代某传媒公司向某鞋业公司清偿1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2023年5月19日,广州中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某传媒公司股东和某鞋业公司意见。某传媒公司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某鞋业公司表示同意。同日,姜某代某传媒公司将和解款10万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认可某传媒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继续经营的典型案例。相较于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更便捷、成本更低、和解协议形式内容更灵活,在挽救资债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于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如经营者有意愿继续经营,并且愿意提供偿债资金,较大几率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在破产实务中,人民法院、管理人可积极引导经营者、债务人、债权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认可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保住经营资格。
 
       案例七:某观光旅行社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运用视同认可规则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某观光旅行社成立于2014年1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一家具有境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结算工资和退还旅游者团费,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期间,旅行社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4年3月14日,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旅行社有经营能力,具备重启业务的基础,和解协议草案对债权人有利且具有可行性,裁定旅行社破产和解。根据和解协议草案,对197位债权人共计8,660,602元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由旅行社以提供货币清偿或者提供旅游服务两种方式实现全额清偿,清偿方式由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广州中院认为,管理人已经就视同认可的表决规则履行了通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未提供表决意见的债权人,可以适用该规则认定未发出表决意见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考虑到本案如破产清算,各类债权清偿率将为零,和解协议提供的清偿方案对各类债权人均有利,同时有利于债务人保住经营,恢复偿债能力。
      据此,广州中院于2024年4月15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视同认可规则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有力的维护了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广州中院积极探索小微企业拯救简易程序的典型案例。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建议》第十八条规定了视同认可制度。广州中院于2022年7月5日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优化表决规则,规范视为认可的表决方式”。
      本案中,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无财产可供清偿债权,债权人数量多且参与破产程序的意愿普遍不强。如按照一般表决规则处理,将面临和解协议难以获得通过的困境,这实质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不利。在此情况下,广州中院要求管理人在保障各类债权人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的前提下,确保将和解协议草案和债权人会议通知到全体债权人,并就视同认可规则的内容和效果作出充分的告知说明,在此前提下,运用视同认可规则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有力地维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人代偿全部到期债权帮助企业免于破产
 
     【基本案情】
      某汽车配件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近年来因业务流失无力偿债。
      2023年12月27日,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某汽车配件公司无财产,无欠缴税款、社保费等情况,审核确认普通债权1笔计1,871,626元。因债务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经广州中院、管理人促成,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通过第三人代为清偿方式,一次性支付170万元,视为清偿某汽车配件公司全部到期债务。至于第三人与某汽车配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双方另行处理。
      2024年4月11日,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仍具有运营能力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可通过重整、和解程序等实现对企业的挽救,也可引导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或缓解债务问题,消除破产原因,终结破产程序,免于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债务人破产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案中,债权人同意通过第三人代为清偿相应债权,并且同意视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权,故和解协议无需再表决,法院可迳行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案例九: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案  ——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某食品股份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日,经营范围为豆制品制造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某食品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销售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谭某,谭某是某食品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某食品股份公司是某食品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公司均未实缴注册资本。
      两公司因对同一笔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经强制执行未果后被债权人同时申请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清算,并摇珠指定了同一管理人。经债权申报审查,某食品贸易公司对外负债共计40万余元,某食品股份公司对外负债共计1040万余元,其中含对某食品贸易公司应缴出资1000万元。
      清算期间,两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申请将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处理。根据和解协议草案,谭某用自有资金履行向某食品股份公司的出资义务,在合并处理的基础上全额清偿两公司的债务。2023年8月30日,广州中院裁定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协调审理两案。9月2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和解协议。
       据此,广州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食品股份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本案中,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关联关系,现有财产均不能清偿各自对外债务并同时进入破产程序。因两公司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食品股份公司对贸易公司欠缴出资1000万元。通过两案协调审理,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推进两案破产事务,进行程序性合并破产和解,以自然人股东一人实际给付,促进了两公司各自外部债权债务整体解决,保障了两案破产程序的顺利高效推进,维护了两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善用破产工具箱维护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4名自然人投资设立,主要业务为婴幼儿托管。
      2023年10月27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公司无资产,确认职工债权5户共计82,213元,普通债权22户共计458,900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笔计4,738元,对外负债共计545,852元。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股东何某等四人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在起诉前,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对股东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经释明,何某等4名股东为避免被追诉,愿意筹措资金偿债。
      2024年2月7日,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拟由股东自筹资金35万元,按照职工债权80%、普通债权60%的比例清偿破产债权。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广州中院于2024年2月8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婴幼儿托育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为促进破产财产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防范逃废债,规定了如追缴出资、追收债权、破产撤销权、禁止个别清偿、确认行为无效、追究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等一揽子工具,上述追收、追责制度构成破产法上的“工具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追收公司财产。
      本案中,债务人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某婴幼儿托育公司无资产,即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债权人也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同时,股东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一旦败诉将影响股东征信和其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本案经管理人充分释明,鼓励股东正确面对问题和风险,从而促成股东自愿出资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股东避免了风险,同时化解了潜在的衍生诉讼,有利于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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