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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26起破产程序案件裁判要旨/要点汇总|含4起指导案例、22起参考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6-05-18  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修正),破产程序案件属“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之一,其下级案由包括: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本文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26起破产程序案件的裁判要旨/要点进行汇总,以便办理案件速查参考。
 
案例涉及的专题清单(相同专题未合并)
一、“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债务风险的重整化解路径
二、破产法“民事和解”制度司法适用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
四、重整企业境外附担保资产的处置
五、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及复议
六、司法谦抑原则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适用
七、新能源车企重整程序中对车主权益的保障
八、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中通过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最大化保护保单债权人利益
九、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十、债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方式限制债务人破产申请权
十一、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框架下的重整模式探索
十二、执破融合挽救困境企业
十三、破产自行和解的法律适用
十四、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应用方式
十五、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径
十六、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十七、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运用
十八、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十九、营商环境视阈下困境商业地产司法重整路径
二十、中华老字号的重整价值识别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二十一、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
二十二、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十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
二十四、破产重整过程中视情允许债务人试生产
二十五、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
二十六、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考量因素
 
十四、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应用方式
      案例: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案号/文书编号:(2019)苏0509破123号之二民/(2019)苏0509破123号之四】
       裁判要旨:
       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在有意向投资人在线下承诺保底资金的情形下,还可以该承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以结合询价和竞拍两种途径优势,构建非公开谈判模式和公开招募模式相结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十五、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径
       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诉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案号/文书编号:(2021)黑04破1号民/(2022)黑破监1号】
       裁判要旨:
       1.关于 “关联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认定问题。相关关联企业应当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当关联企业并非均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如果关联企业在整体上达到破产界限且符合关联企业成员之间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亦可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整体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关于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认定问题。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主要包括认定企业是否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对于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应从以下三方面认定:一是资产混同。一般是指企业各自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区分,导致无法准确界定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二是财务混同。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往往进行独立核算,但资金结算等活动实际均受制于控制企业。同时,在财务核算上,关联企业之间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往往也混合使用,难以区分。三是经营场所混同。关联企业往往共用经营场所,同一经营场所甚至存在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对于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一是主营业务混同。在经营范围上,关联企业成员大多脱胎于控制企业,成员之间的经营项目相同或相似,或处于上下游产业链。二是存在众多交叉融资及担保。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借款,由各成员企业担保;或者成员企业借款,由其他成员企业或集团公司担保;集团公司借款并使用,借款人却被确定为成员企业等。三是人员混同。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同一自然人同时在多家关联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普通工作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四是经营决策受制于控制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是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表现,但在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中,被控制企业不仅在财产上不独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独立。综上,在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时,可以认定关联企业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3.关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认定问题。对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裁判标准。当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等可以表明关联公司财务资产存在混同,无法区分等情形时,再结合关联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无法区分相关款项交易的性质和实际使用借款的主体不明等情形,可以综合认定区分关联公司财产成本是否过高,厘清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难度是否较大。对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裁判标准,应从实质合并破产能否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角度进行审查。一方面,关联企业成员往往在财务往来和经营业务上存在联系,因此关联企业成员资产在有效整合基础上进行一并处置能在更大程度上增加破产财产总量。另一方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为了追求整体的实质公平,避免企业以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所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中,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将产生 “1+1>2” 的互增效益和减少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的效益。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案例: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案号/文书编号:(2020)青01破19号之三】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务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依法合理确认。对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七、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运用
       案例:青海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案号/文书编号:(2020)青01破2号之六、破3-18号之五/(2020)青01破2号之七、破3-18号之六/(2020)青01破2号之二、破3- 18号/(2020)青01破2号之六、破3-18号之 五/(2020)青01破2号之七、破3-18号之六】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严格审查,坚持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基本思路。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公司应满足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格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等前提条件,并排除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审查各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税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权衡利弊,审慎决定。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八、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案例: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案号/文书编号:(2018)鲁06破申4号/(2018)鲁民终1873号/(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裁判要旨: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九、营商环境视阈下困境商业地产司法重整路径
      案例: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案号/文书编号:(2019)沪03破1号】
       裁判要旨:
       1.综合判断正在营运状态的商业地产项目企业的重整案件是否应受理时,应从社会效果、经济效益、破产成本、清偿率等角度进行衡量。通过重整,可继续履行与各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程序对广场运营的不利影响,平稳过度直至与后续重整计划执行衔接强制执行。商业地产合理改造、调整业态后,可提升商业能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相比执行或破产拍卖能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债务豁免收益与经营性亏损抵免,减免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更好地平衡金融机构、小业主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提高清偿利益,相比传统司法拍卖和破产清算更具优势,是商业地产企业纾困解难的较优选择。
      2.法院应当积极发挥职权能动性,结合案件实际,尊重司法规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把握时机,更加主动有作为地推动重整程序。可创新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以及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后,再次表决前的预表决机制,通过远程会议系统,召集主要银行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预表决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对债权清偿率、重整计划草案等方面的意见,并从商业发展前景、市场风险、税费和清偿率等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寻找利益平衡点,敦促主要债权人和关键普通债权人及时决策,争取配合重整。
       3.本案通过采用存续式重整,整体盘活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入投资人,对包括土地、房屋、商誉、地理位置等资源要素整体打包盘活,一揽子解决企业债权债务、整体营运等问题,避免了破产清算对生产要素肢解的缺陷,发挥了重整在资源盘活及企业赋能升级上的程序价值。债务豁免收益与经营性亏损抵免,极大降低税费成本。在重整计划执行及后续建设阶段,法院应积极府院联动,及时对接相关政府共建合作平台,就重整涉及的征信恢复、税收优惠、商户清退、建设规划审批等事项进行协调,充分利用重整良机,进行商业规划调整和业态升级,在当前实体商业综合体消费需求缩减背景下,进一步发挥重整功能价值。助推营商环境发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中华老字号的重整价值识别与重整投资人招募
        案例: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20)苏0506破15号之二】
        裁判要旨:
       1.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僵尸企业则应通过破产清算达到迅速出清的效果。虽然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仅在存在破产申请原因的基础上增加了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但为避免程序的不当启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2.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前,发现债务人存在重整价值且具备重整可行性时,可引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及时转入重整程序,通过积极司法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关切。
       3.企业破产法未对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通常使用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协商和公开招募两种途径。为确保招募工作的公正公开,同时有效提高重整可行性,可以有机结合公开与非公方式,以确有意愿和实力的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将兜底投资人的意向投资金额作为起拍价,公开竞价拍卖投资人资格,从而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该招募方式兼顾了重整价值与重整效率,一方面确保重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提升债务人企业价值判断的市场性,双重保障促成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十一、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
      案例: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18)粤民辖251号/(2019)粤破1号】
       裁判要旨:
       1. 谨慎识别 “僵尸企业”。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 “僵尸企业”。
       2.运用破产手段实现 “僵尸企业” 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 占用资金、土地、房屋及人力资源,却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因此将 “僵尸企业” 出清作为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政策的重点。本案通过破产手段追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发挥 “府院联动” 作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职工圆满安置、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过 20% 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揽子注销子公司等关联企业 36 户,让一批 “僵尸企业” 退出市场,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力从 “僵尸企业” 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十二、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20)浙0281破申72号/(2021)浙0281破30号】
       裁判要旨:
       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应允许债权人对预重整计划的表决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避免重复表决。为推进 “保交楼、稳民生” 工作,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以通过共益债务融资等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烂尾项目续建,为保障共益债务借款资金安全,在在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共益债务借款 “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并可以由具有相关产业背景的共益债务投资人一揽子负责某项目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和项目销售。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的真实购房人,管理人可以通过选择继续履行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交付房产作为清偿方式的措施,在项目续建完工后依法向购房人交房。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十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
       指导案例 163 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
       裁判要点:
       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 “现金 + 债转股” 等清偿方案、通过 “预表决” 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四、破产重整过程中视情允许债务人试生产
       指导案例 164 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18)苏0324破1号之一】
       裁判要点: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睢宁县人民法院)
 
二十五、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
       指导案例 165 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15)津法民破字 第00001号之四/(2015)津法民破字第 00001号之五/(2015)津法民 破字第00001号之六】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二十六、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考量因素
       指导性案例 214 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案号/法律文书编号:(2019)沪03破 320号之六】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上海市东方明珠电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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