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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一终了之”! 发布时间:2018-08-27  作者: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阶段,人民群众对执行到位,实现判决所确定的合法利益充满了期待,然而有数据表明: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正是为解决这部分案件而生。


     那么什么是“终本”呢?很多申请执行人不明白、不理解,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债权被束之高阁,没希望了。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对人民法院而言,“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说到底,“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失信被执行人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失信者寸步难行,失信被执行人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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