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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7个要点 (2020年第7期•合第25期) 发布时间:2020-11-02  作者:执行部



1.【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受偿顺序和各债权人分配金额提出异议的,属对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不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2020)粤执复627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2.【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多年,虽未经清算、注销但经核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没有明确的义务承受人或可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的,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693号,合 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彭惠连

3.【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基于债权转让而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在复议审查中未对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而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并不涉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不足以成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2020)粤执监62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4.【清算期间/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司法人清算期间,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清算组形成决议,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公司债权转让给其中一个股东,该股东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63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5.【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确定,无需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20)粤执复523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徐曾沧(办)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利息计算】
2004年至2005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属商业性不良债权。按《海南纪要》第九条及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规定,对于《海南纪要》发布前已进入执行程序、受让债权发生在《海南纪要》发布之后的商业性不良债权,仍应参照《海南纪要》精神确定利息,即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2020)粤执复119、120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7.【变更申请执行人/财产续冻效力】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裁定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生变更。执行法院在对前述财产续行冻结时,仍以原执行裁定为依据,并在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未列明新的申请执行人。另案轮候冻结的债权人就此提出异议、复议,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续行冻结未发生效力。鉴于执行法院虽未在续行冻结法律文书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相应变更,但该执行行为的实质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要求协助执行单位协助的内容也是如此,执行法院所实施的续行冻结行为之目标、对象并未发生错误;且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基础是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改变,继续冻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冻结裁定并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效力。复议申请人以执行法院未在续行冻结时列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为由主张续行冻结未发生效力,要求解除冻结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33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8.【土地使用权查封/小业主产权登记】
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注明查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已出售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小业主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整体查封措施的,应予驳回,但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排除因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给小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的法律障碍。
——(2020)粤执复696-69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9.【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权属认定】
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产权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未就案涉房产的产权归属有任何书面约定,其与被执行人在婚前共同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行为不能对该房产权属产生影响,其以此主张对涉案房产共有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398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 、李焱辉(办)

10.【超标的查封/权利负担/不利后果】
被执行人以超标的额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部分涉案房产解除查封,但又拒不提供涉案房产中已被出售、出租等权利负担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11.【延期评估/评估报告效力】
评估机构在评估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在经人民法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出具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3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

12.【定向询价/添附物价值】
执行法院通过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确定的案涉独栋别墅的评估价值中虽未列明评估对象详细情况,但根据独栋别墅的特征及价值体现,该评估价值应当包括案涉别墅围墙、门楼、庭院、入户花园等添附物价值。被执行人以评估价不包含案涉别墅围墙、门楼等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并排除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7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13.【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
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特别提示“本拍卖财产为罚没品,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悉上述说明并自愿承担风险。因此,竞买人以拍品系赝品为由请求撤销拍卖、退回拍卖款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44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

14.【企业年金/可予执行】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故企业年金与维持基本生活的退休养老金不是同一概念,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2020)粤执监20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15.【报告财产/罚款/抵押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以其名下不动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该抵押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时即被执行法院查封,其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因其前述财产已处于执行法院的控制之下,故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此种情况与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而不报告财产不同,考虑到该被执行人是否报告财产对其履行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对其可酌情不处以罚款。
——(2020)粤执复610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16.【妨碍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罚款】
被执行人曾因阻碍执行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看样被罚款,其后法院工作人员再次组织看样时其仍肆意阻挠,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加重罚款,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53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17.【利害关系人异议】
本案被执行人与另案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该另案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2020)粤执监6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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