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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0  作者: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诉源治理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野生动物及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居环境权益维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相关内容,反映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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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某检测公司、罗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8月,某检测公司、罗某某等人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对该公司300余份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发现80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66.49万元。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测公司、罗某某等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机构,罗某某等人身为公司主管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检测公司为客户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会导致企业的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检测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判处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相应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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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肆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5月期间,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肇庆某石灰岩矿场等地越界、超量开采石灰岩,开采销售超出核准总量200多万吨,销售价值达数千万元,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矿区植被破坏,石灰岩矿场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等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超出许可范围严重超量开采石灰岩,对超量开采部分足以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对李某某以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440万元,责令退赔数千万元的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黑恶势力团伙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大肆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是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中“打财断血”的有力举措,同时还促进国家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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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其价值依法严惩——张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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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在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令——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经营某五金公司,并将公司产生的1002.1吨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作为鱼塘基围堆放。经查验,该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应当进行特别处理和管控的危险废物。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本案中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予以从业禁止,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监管,防止其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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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填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刑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赵某某伙同他人将9289吨危险固体废物填埋在广州市番禺区某花木场。经鉴定,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1800多万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赵某某等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800多万元。目前,被倾倒的危险固体废物已经全部清运,受污染场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以花木场为掩护非法填埋危险固体废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人民法院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其承担高额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既打击了非法填埋危险固体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判决赔偿高额款项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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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破产程序中处置企业污染物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该公司仍遗留超10吨生产污水以及10吨有毒、易燃工业危险废物尚未处理,极容易发生污染物扩散、泄露,导致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完成了上述污水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费用合计132500元。家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管理人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处置污水和工业危险废物所产生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在公司财产中优先列支、随时清偿。因家具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企业污染物处置费用清偿顺序问题。在破产审判中,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生态权益优先理念,明确企业污染物处置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优先列支、随时清偿,有利于指导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职,推动企业破产清算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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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比特币“挖矿”合同违反绿色原则应认定无效——某科技公司与某资讯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资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资讯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比特币“挖矿”的P盘服务,并对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后科技公司认为资讯公司未按约定继续提供P盘服务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资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资讯公司反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比特币“挖矿”活动耗电量和碳排放量巨大,不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挖矿”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由此涉及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比特币“挖矿”活动不符合绿色环保要求,人民法院对“挖矿”合同效力依法予以否定性评价,彰显法院助力绿色发展,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摒弃高耗能活动,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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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开发商应承担民事责任——张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质量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张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隔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2020年6月,张某接收房屋。经鉴定,张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室内噪声夜间超标,张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减轻、避免室内噪声的义务,诉请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加设隔音窗的费用等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有明确约定。且本案的交通噪声源在小区开发前已经存在,房地产公司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但该公司未能履行室内噪声超标的防范义务,应对此承担质量责任,遂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自行加装隔音设备的费用。

     (三)典型意义

      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确保室内噪声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作为认定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的依据,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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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危险废物倾倒“介绍人”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邓某某诉某皮业公司、陈某某、区某某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经区某某等人的介绍,某皮业公司等将牛皮废料流转至陈某某等人,区某某等人从中获利。经鉴定,案涉牛皮废料所含的铬、铜、锌、铅等元素超出浓度限值,属于危险废物,陈某某等人非法倾倒上述危险废物,所产生的废水渗透至邓某某承包的水库,进而导致其养殖的鱼、鹅非正常死亡,邓某某要求某皮业公司、陈某某以及介绍人区某某等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区某某等人在明知危险废物极有可能被非法倾倒的情况下,仍介绍给陈某某等人处置,与危险废物生产者皮业公司等、非法倾倒人陈某某等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区某某等人与皮业公司、陈某某等对邓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认定危险废物处置的“介绍人”在明知危险废物极有可能被非法倾倒的情况下,仍介绍给非法倾倒人,并从中获利,“介绍人”与违法行为人应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震慑废物处理行业存在的非法介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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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环保负责人应与企业一并受罚——陈某某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包装印刷公司未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完成验收便投入使用,遂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陈某某处罚款9.5万元。陈某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包装印刷公司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除依法追究公司行政责任外,对公司环保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罚款9.5万元,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企业的环保负责人,有利于督促企业环保主管人员履职尽责,促进企业环保合规,积极构建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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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职责——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9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某镇大量生活垃圾占用农用地,严重影响土壤、河流生态环境及村容村貌,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上述非法倾倒垃圾的地块及时清理、整治。因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涉案土地堆放的垃圾未得到有效清理,鹤山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协调开展实质性化解争议工作,镇政府按照法院要求清理了涉案垃圾,并对涉案土地进行复耕,提供了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涉案地块验收合格报告,故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实质性解纷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在确认受损环境公共利益已得到恢复的情况下,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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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开展诉源治理守护湿地生态环境——某汽修厂污染湿地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排放。该汽修厂位于广州市海珠湿地公园附近,容易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协同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向汽修厂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处理结果

      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汽修厂负责人承诺在2022年5月前完成整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该汽修厂的整改承诺反馈给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由该局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后汽修厂搬到新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处理好废气、废水排放问题,提前化解了生态环境受损风险。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联合执法部门在发现涉湿地环境污染行为后,通过提前介入、向行为人发出有针对性《法律风险提示》的创新举措,敦促排污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行为,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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