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受贿案辩护纪实 发布时间:2019-01-11 作者:
以法服人,以情动人
——曾某某受贿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曾某某原任广东省番禺监狱党委委员、调研员,同时兼任广东省会江实业公司(下称“会江公司”)总经理。
2011年至2012年间,曾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了与会江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广州迪司曼服装有限公司经理李保清的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月22日,曾某某得知其下属番禺监狱十五监区监区长曹远义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后,立即将上述2万元退还给李保清之妻罗瑗瑗,但终究难逃罪责。
2014年5月8日,曾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其后逮捕。
律师辩护
2014年8月18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曾某某涉嫌受贿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曾某某受贿金额较少并且已在案发前全部退赃,结合他过往的一贯表现,初步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一、以法服人:受贿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而按当时的《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曾某某受贿金额仅仅2万元,而且案发前退赃,按上述规定,律师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已具备基本的法理基础。
然而,此类受贿金额不大的案件,属于可诉可不诉。最终起诉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主观态度。因此,我们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并非以法服人,而是以情动人。
二、以情动人:虔诚佛教徒的“罪与罚”。
曾某某自1984年3月起至案发前,先后服务于龙头影劳改队、红星劳改队、英德监狱、高明监狱及番禺监狱。他在履职期间表现优异,尽忠职守并爱岗敬业,多次立功并获嘉奖。此外,曾某某一直热心公益慈善,多年来坚持援助孤儿、慰问孤老及捐资寺庙等,可谓功德厚载。可以说,曾某某无论是对工作单位还是对社会大众,均系有杰出贡献的人。
该案证据显示,李保清第一次行贿是趁曾某某走出房间时再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塞到曾某某挂在凳子上的西装口袋里,第二次行贿是把装着1万元的的信封放进月饼礼盒里面。可见,李保清的行贿方式极为隐秘,曾某某在事前根本无从知晓,是在无意识下受贿。此外,两次受贿都是李保清主动邀请并亲自安排的,时间上均恰逢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和中秋节。加之李保清每次贿送的金额也不高,曾某某在事后也麻痹大意,误以为是一般的人情往来,而未及时退还。
该案最值得一提的是,曾某某是一名虔诚的佛教信徒,他乐善好施,常年坚持到敬老院、光孝寺等地开展慈善活动。据其供述,他在收受李保清的上述款项后,已自行捐赠给慈善组织,并提供了与收受贿赂时间相符的票据予以印证。这让我们律师想起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
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这位法官在判决中是如此阐述的: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和传承。
曾某某又何曾不是如此,虽然他因一时贪念而收受了贿赂,但他又将所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行善助人。曾某某虽因一时麻痹大意而违法乱纪,但绝不能因此而对他全盘否定。从他多年来的种种善举来综合客观地评价,他无疑是一个善良的人。
为了能打动检察官,我所律师经再三考虑,最终还是在法律意见中附上了这一个久远的案例。之后,经办检察官在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时候,除了核实曾某某常年参与慈善活动的相关证据之外,还特别向律师坦诚的确有被这个案例所触动。同时,经办检察官还就法律的价值和司法的取向等问题与我所律师交流了他自己的看法。当下,我所律师已意识到,本案不起诉的机会非常大。
2015年2月16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犹记得,释放曾某某当天,恰好是大年三十。我所律师能让当事人在除夕夜与家人团聚,共叙天伦,亦可谓“功德圆满”。
律师感悟
对于一位刑辩律师而言,辩护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说服”,说服侦查人员,说服检察官,说服法官,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而所谓的说服,并不仅仅是指以法理去说服他们,还得辅之以情理去打动他们。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疑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事实和法律这些客观因素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案件的走向。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罪行轻重的判断,对刑罚的自由裁量,办案人员主观意识的形成便是心证的过程。作为刑辩律师,既要精通法律,也要懂得情理。在案件的关键节点,既要以法服人,更要以情动人,才能获取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