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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挪用资金案辩护纪实 发布时间:2019-01-11  作者:

 经济犯罪的精准化辩护

 经济犯罪的精准化辩护

——曾某某挪用资金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8日,曾某某担任广州市进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进盈公司”)经理期间,代表该公司以股东温涛个人名义与邝建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开发专营婴幼儿用品的“儿童新天地”商场项目:1.邝建祺将一宗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合计7957.1㎡)以总价款9500万元转让给温涛;2.邝建祺以指定物业(建筑面积约3500㎡)的使用权和1900万元投入项目,占项目20%份额;3.温涛以受让的上述房产投入项目,占项目80%份额;4.项目以温涛的名义对外经营,经营收入进入双方确定的账户。

2012年3月21日,进盈公司出资设立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日公司”),负责执行和处理“儿童新天地”项目的商铺出售、出租、收取出售价款以及办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种手续。

同年8月份,“儿童新天地”项目的商铺开始对外销售,进盈公司经与邝建祺商定,指定盈日公司、邝建祺、聂惠珍及相关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作为项目的收款账户。

2013年4月10日,进盈公司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项目相关资金账户被冻结。聂惠珍、温涛、曾某某、聂锦荣等相关人员相继被拘留、逮捕并判刑。期间,“儿童新天地”项目由邝建祺实际接管并擅自收取了后期全部售房款以及处置了剩余商铺。

此后,邝建祺更借机发难,除了以各种理由不断提起诉讼、仲裁,还甚至不依不挠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温涛、曾某某等进盈公司相关人员非法挪用项目资金4000多万元。2017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相继将温涛、曾某某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温涛是我所原有的客户,他此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件同样是祸起于“儿童新天地”项目。邝建祺在接管项目期间,先是以进盈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指称温涛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进盈公司股东、盈日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以支付销售佣金及奖励提成为借口侵吞公司590万元。

我所律师接受温涛委托后,在长达9个多月的努力之后,促使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终依法决定对温涛不起诉(详见本书“温涛职务侵占案辩护纪实”)。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挪用资金案再次令到温涛、曾某某登人身陷囹圄。基于此前的合作和信任,温涛、曾某某先后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我所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判定该案属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为此,我所律师迅速组织证据,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力争在37天黄金时间内取保候审。

    一、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

二、个人合伙不属于其他单位。

    该案,进盈公司是以公司股东温涛个人名义与邝建祺合作开发项目,双方之间依法应定性为个人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五节中,从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合伙的财产归属以及责任承担均归结到自然人,而并非个人合伙这个主体。

而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并非自然人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雇主的财产型犯罪,一般以盗窃罪、侵占罪论处。可见,个人合伙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以民代刑的辩护良策。

既然个人合伙并不属于“其他单位”范畴,那么双方之间关于“儿童新天地”项目收益分配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上的个人合伙纠纷。换言之,即使温涛、曾某某确实挪用了“儿童新天地”项目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也不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况且,邝建祺已于2016年12月2日就双方之间的合作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因温涛、曾某某在开庭前相继被刑事拘留而中止。若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执意以刑事追责的手段解决本案争议,明显是越俎代庖,不当扩大刑事犯罪的打击面。

本案,虽然番禺区公安局执意呈捕,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还是采纳了我们辩护律师的观点,于2017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

 

律师感悟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犯罪也持续高发。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近发布的报告(6月21日新京报),2016年新发生企业家犯罪案件1458例,涉案企业家共计182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91人,占比87%。

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高发,企业家个人自身原因是主要诱因,如暴利触动了贪念,又或者是法盲,但是,这其中也不乏因市场主体利用公权力不当干预民事纠纷所致。温涛、曾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正是因合伙之间分配利益不均所致。

能否准确判断案件属性,是办好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关键。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要求“精细化”辩护,那么经济犯罪案件更趋向于“精准化”辩护,精准地理解罪名本身,精准地认定行为性质,从而作出有效辩护。

 

 

 

——曾伟杰挪用资金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8日,曾伟杰担任广州市进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进盈公司”)经理期间,代表该公司以股东温涛个人名义与邝建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开发专营婴幼儿用品的“儿童新天地”商场项目:1.邝建祺将一宗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合计7957.1㎡)以总价款9500万元转让给温涛;2.邝建祺以指定物业(建筑面积约3500㎡)的使用权和1900万元投入项目,占项目20%份额;3.温涛以受让的上述房产投入项目,占项目80%份额;4.项目以温涛的名义对外经营,经营收入进入双方确定的账户。

2012年3月21日,进盈公司出资设立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日公司”),负责执行和处理“儿童新天地”项目的商铺出售、出租、收取出售价款以及办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种手续。

同年8月份,“儿童新天地”项目的商铺开始对外销售,进盈公司经与邝建祺商定,指定盈日公司、邝建祺、聂惠珍及相关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作为项目的收款账户。

2013年4月10日,进盈公司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项目相关资金账户被冻结。聂惠珍、温涛、曾伟杰、聂锦荣等相关人员相继被拘留、逮捕并判刑。期间,“儿童新天地”项目由邝建祺实际接管并擅自收取了后期全部售房款以及处置了剩余商铺。

此后,邝建祺更借机发难,除了以各种理由不断提起诉讼、仲裁,还甚至不依不挠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温涛、曾伟杰等进盈公司相关人员非法挪用项目资金4000多万元。2017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相继将温涛、曾伟杰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温涛是我所原有的客户,他此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件同样是祸起于“儿童新天地”项目。邝建祺在接管项目期间,先是以进盈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指称温涛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进盈公司股东、盈日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以支付销售佣金及奖励提成为借口侵吞公司590万元。

我所律师接受温涛委托后,在长达9个多月的努力之后,促使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终依法决定对温涛不起诉(详见本书“温涛职务侵占案辩护纪实”)。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挪用资金案再次令到温涛、曾伟杰登人身陷囹圄。基于此前的合作和信任,温涛、曾伟杰先后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我所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判定该案属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为此,我所律师迅速组织证据,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力争在37天黄金时间内取保候审。

    一、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

二、个人合伙不属于其他单位。

    该案,进盈公司是以公司股东温涛个人名义与邝建祺合作开发项目,双方之间依法应定性为个人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五节中,从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合伙的财产归属以及责任承担均归结到自然人,而并非个人合伙这个主体。

而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并非自然人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雇主的财产型犯罪,一般以盗窃罪、侵占罪论处。可见,个人合伙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以民代刑的辩护良策。

既然个人合伙并不属于“其他单位”范畴,那么双方之间关于“儿童新天地”项目收益分配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上的个人合伙纠纷。换言之,即使温涛、曾伟杰确实挪用了“儿童新天地”项目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也不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况且,邝建祺已于2016年12月2日就双方之间的合作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因温涛、曾伟杰在开庭前相继被刑事拘留而中止。若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执意以刑事追责的手段解决本案争议,明显是越俎代庖,不当扩大刑事犯罪的打击面。

本案,虽然番禺区公安局执意呈捕,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还是采纳了我们辩护律师的观点,于2017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

 

律师感悟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犯罪也持续高发。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近发布的报告(6月21日新京报),2016年新发生企业家犯罪案件1458例,涉案企业家共计182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91人,占比87%。

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高发,企业家个人自身原因是主要诱因,如暴利触动了贪念,又或者是法盲,但是,这其中也不乏因市场主体利用公权力不当干预民事纠纷所致。温涛、曾伟杰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正是因合伙之间分配利益不均所致。

能否准确判断案件属性,是办好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关键。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要求“精细化”辩护,那么经济犯罪案件更趋向于“精准化”辩护,精准地理解罪名本身,精准地认定行为性质,从而作出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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