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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辑之九】如何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管理法律问题(2020年2月13日) 发布时间:2020-02-13  作者: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区加大防疫措施力度,在同心协力抗“疫”的同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复工生产。

企业复工过程中,要履行哪些疫情防控义务?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可以获得哪些财政税收优惠?

1.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及时报告疫情、不编造不传播谣言等法定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务院、省政府等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及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遇到政策不明朗的情形可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

(2)企业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要求,积极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对工作场所及物品进行严格消毒,遇到病毒患者及时做好隔离、及时履行报告职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2.企业应否遵守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新冠肺炎已被国家卫健委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为共同抗“疫”,企业应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等出台的复工规定。

3.企业不推迟复工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依法,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可予行政处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者有感染严重危险的,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复工应采取什么防控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期间企业复工的,需做好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对于厂区内工作场所、人员集聚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防疫。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集中隔离点等,完善疫情防控相关设施设备。

5.企业如何应对不能履行的买卖合同?

答:为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企业应与对方协商沟通,争取就迟延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等事宜达成一致,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若无法协商,建议根据如下方式应对:

(1)企业作为卖方。应及时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企业已完全无法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文件。

(2)企业作为买方。应及时排查企业需求,将短期需要的货物或服务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企业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迟延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合同相对方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企业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6.企业的相关通知如何有效送达给合同相对方?

答:合同明确约定通知方式的,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企业应严格依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对方。

合同未明确约定通知方式的,企业可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软件(如QQ、微信)等通讯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合同未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或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的,则应发送至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具体收件人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EMS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EMS邮件寄单时,应特别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扫描件或复印件及邮寄存根;EMS寄出后,应尽快登录EMS网站查看邮递详情并留存截图、取得邮局盖章的签收回执。

7.企业涉诉的各种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受疫情的影响,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间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内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为防止疫情加剧蔓延,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台推迟复工的通知。需注意的是,上述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是对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能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为此,企业应当注意有关应诉、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的届满日。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已发布延期开庭等措施,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企业关注。

8.企业能否延期申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因此,企业可以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


9.企业如何办理涉税业务?

答:办税业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处理。

1.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进行;

2.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

3.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10.支持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防护救治

答:《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规定:“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第五条规定:“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据此,针对疫情救治相关医疗机构、抗疫医护人员及疫情救治科研机关给予税收减免、延期申报及退税等优惠政策。

(2)支持物资供应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因此,如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鼓励公益捐赠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疫情防治货物不仅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还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因此,企业向公益组织、政府部门、医院等捐赠的,应保留好相关的捐赠凭证,申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支持复工复产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第九条规定:“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据此,一方面,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减税政策,且符合条件的,准许延期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延长亏损弥补期限,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

凛冬已逝,春风送暖,待樱花再开;病毒无情,人间有爱,抗“疫”战必胜!怀着战“疫”必胜的决心,秉着科学防治的宗旨,我们守望互助,共渡时艰,相信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定会早日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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