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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辑之十】如何认定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14日) 发布时间:2020-02-14  作者: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何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该如何量刑处罚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紧随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等文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补充。截至2月7日,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363件。在全国人民共同抗战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了让大家做到知法、守法,减少相应法律风险,携手共克时艰,我们梳理出九大类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罪名。其具体行为表现和处罚方式如下: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表现: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处罚方式:(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表现:(上述前罪两种行为表现之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罚方式:(1)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妨害公务罪

行为表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处罚方式:(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二、暴力伤医类

1.故意伤害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处罚方式:(1)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寻衅滋事罪

行为表现: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处罚方式:(1)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制假售假类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处罚方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罚方式:(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哄抬物价类

1.非法经营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处罚方式:(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诈骗、聚众哄抢类

1.诈骗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处罚方式:(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假广告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方式: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聚众哄抢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方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造谣传谣类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行为表现: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罚方式:(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寻衅滋事罪

行为表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处罚方式:(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行为表现: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处罚方式:(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类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方式:(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行为表现: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处罚方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行为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处罚方式: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挪用公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挪用资金。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挪用特定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破坏交通设施类

1.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表现: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处罚方式:(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行为表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罚方式:(1)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经营罪

行为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罚方式:(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行为表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

处罚方式:(1)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行为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防控风险、保障身体健康和安全最重要!这不仅包括疾病风险,还隐藏着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请大家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场疫情防控战,很快将迎来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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