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辑之十四】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住建部13条)(2020年3月10日) 发布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2月26日实施《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助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该通知共13条举措规定,主要内容分类梳理如下: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
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