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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辑之十六】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保理法律问题(2020年3月16日) 发布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冠肺炎病毒来势汹汹、席卷全球,对各行各业造成了严重冲击。保理行业所依托的基础贸易行业普遍受到疫情影响,保理业务的开展受阻。同时,保理商也面临着买方迟延或者无法清偿应收账款的情形。本文梳理了疫情期间保理行业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作出了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保理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应收账款的转让瑕疵风险;应收账款重复转让风险;应收账款未有效通知风险;合同当事人的履约瑕疵风险等等。

新冠疫情下,合同当事人的履约瑕疵风险尤为突出。例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未依约支付基础合同项下款项,保理申请人未按约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等。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保理基础合同影响的法律分析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一般包括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常见是买卖合同;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

下面以最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分析疫情对基础合同关系的影响。

(一)转让的是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买方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已形成的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作为商品出售方的义务,债务人仅需要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因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非金钱债务,故肺炎疫情的爆发,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此,如果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的是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不论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债务人,一般无法以肺炎疫情构成履行保理合同还款义务的不可抗力因素,进而要求保理商免除保理利息、不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转让的是未来应收账款,双方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尚未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基于基础合同形成的预计未来可收取的应收账款。

买方: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可能因本次肺炎疫情的影响,无法及时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出售义务,进而可能导致基础合同被解除或需要进行变更。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则一般不影响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但买方在付款前有证据证明卖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通知卖方中止付款。

卖方:如果卖方在新冠疫情爆发前就应该履行交货义务的,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卖方在新冠疫情爆发后才出现违约,甚至因为疫情无法复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保理合同影响的法律分析

(一)对保理申请人偿还保理融资款的影响

在保理商发放保理融资款后,保理申请人还款是纯粹的金钱支付义务,债务人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支付义务;但如因银行停止营业导致支付迟延的,债务人可减免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如新冠疫情使得保理申请人未能实际使用保理融资款,继续履行保理合同对保理申请人显失公平或者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保理申请人可向法院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对保理申请人和保理商的利益进行平衡。


(二)对保理商收取应收账款的影响

因疫情原因基础合同被解除或者变更的,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不再负有或者减免了付款义务的,在保理法律关系下,相应也不再负有或者减免了对保理商负有的清偿义务。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保理申请人进行追索;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则应自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减损风险。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保理合同条款完善

综合以上分析,保理合同就基础合同被解除、被变更时,保理商可行使的合同救济措施的约定较为重要。结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从保理商权利保护的角度,我们建议保理商完善以下合同条款。

(一)限制基础合同变更

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的,保理申请人及债务人均不得对基础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以任何方式解除/撤销基础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债务人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保理商与保理申请人签订的保理合同所有条款。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债务人承诺不在保理合同履行期间,就基础合同做出任何变更,或以任何方式解除/撤销基础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未来应收账款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本合同签署时,如保理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的,保理申请人应确保在保理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履行完毕,且债务人对相应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无任何异议,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新冠肺炎疫情下保理商的应对措施

(一)共克时艰,纾困中小企业

2月9日,工信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保理商可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推出融资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境,助力其复工复产。

(二)政策倾斜,支持医疗行业

2月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强调建立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有效解决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

保理商在条件允许下应优先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生物医疗企业,为其提供保理融资,如优先处理其融资申请等。


(三)转战线上,做好疫情防控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明确表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2月18日,全国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单位发出的《全国商业保理行业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倡议书》也倡导广大商业保理企业扩大金融科技应用,尽可能通过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各地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网络形式开展线上业务,降低人员接触风险和市场信用风险。

保理商在风险可控、合规的前提下加大线上业务交易,助力推动各项保理服务顺利开展的同时,也更好地保障客户和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降低疫情传播及感染风险。

随着疫情好转,冬将尽,春可期,日渐暖,花漫开,人终归。共同期待山河无恙,世间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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