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四张图5分钟就搞明白 发布时间:2018-01-15 作者: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提供了细化的、具体详尽的规则。2007年起施行的《破产法》中并没有执转破的程序,执转破规则的正式确立是基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这是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
这个文件指导的执转破程序上如何操作,对于我们律师业务有什么影响?可视化的4张图,助您5分钟搞明白。
一、执转破工作流程
执转破可以根据工作流程分成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1、决定程序
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执转破是破产启动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破产法要求的三个要件:
对象要件
即执转破的适用范围,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破产原因要件
破产原因与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时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要求一致,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则作为依据,即债务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意思表示要件
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启动以当事人具有启动意愿为前提,执转破中,当事人虽未主动提出申请,经法院征询其意见,如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表明其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且仅限于明示书面同意,不能采取默示推定。因此,在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继续执行程序。
2、移送程序
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3、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处理程序发生在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部门,在30天内做出破产审查裁定之后,将裁定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恢复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进入一般的破产申请启动的程序。
如果裁定为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于7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什么样的案件会先开始执转破
符合率先启动执转破工作的案件条件是: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
除此之外,相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也可率先对其启动执转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