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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人内部求偿权的规定及影响 发布时间:2020-06-24  作者:金融公司部胡敏芝

一、《民法典》的历史意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同样是建立在民法的关系之上二者存在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金融业务的发展必然受到民法规则的规制和约束,另一方面民法规则的演进,也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二、《民法典》关于担保人内部求偿权的规定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从《担保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到《物权法》再到《民法典》均未有变化,始终坚持“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却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的争议焦点。《民法典》对此一锤定音:在共同保证、共同物保、混合担保三种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一)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多个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情形,具体分为约定和未约定具体担保份额两种情况。如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未约定具体份额的,各保证人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1.条文变化

《担保法》


《民法典》


条文变化


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删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增加“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


2.法条解读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来源于《担保法》中设定的共同担保的追偿权,但又具有了代位权的性质。那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否主张依据此规定,取得债权人的权利,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不可以。该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扩大解释为及于其他担保人。此亦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删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相呼应。

为此,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虽然享有了部分债权人的权利,但仍然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共同物保

共同物保是指多个抵押或质押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共同抵押或质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互相追偿。但《民法典》未对此没有规定。

为此,共同抵押或质押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已失去法律基础。在共同物保的情形下,抵押或质押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三)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针对同一个债务,同时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混合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历来争议最大

1.条文变化

《担保法司法解

释》



《物权法》


《全国法院民

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法典》


条文变化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规定,明确“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法条解读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的变化,可以看出:《担保法司法解释》赋予了混合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物权法》只规定了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未规定混合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导致实践中发生大量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混合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是《民法典》之前的过渡安排;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混合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至此,已经明确了混合担保人之间不能内部追偿。


三、关于实务建议

《民法典》明确了担保人之间不享有内部追偿权。此必然会导致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的意愿降低。为维护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人(担保公司、自然人、一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建议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1.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可内部追偿

为了增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愿,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是担保人的担保份额,二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三是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的数额,以此规避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2.明确约定担保人追偿债务人的权利劣后于债权人

民法典增加“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那么,此是否意味着保证人由此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权利?例如,在债务人同时提供了抵押担保的情形下,在保证人清偿了部分担保债务后,是否能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抵押权?如可以,该权利是否应当依据“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劣后于债权人?此仍待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为避免争议,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建议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追偿债务人的权利劣后于债权人


(二)关于担保人

1.担保人之间另行签订合同

如全部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担保合同,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与债权人约定了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及追偿的比例、数额,对其他的担保人而言也没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内部追偿的相关约定,建议由担保人之间另行签署关于“内部追偿的比例或数额”的协议。

2.通过受让债权人的债权间接实现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

现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版本大部分未约定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补充签署协议的可能性较低。

担保人可以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对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以减少损失。

3.担保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因《民法典》已明确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可要求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向其提供反担保,进一步保证其承担责任后可行使内部追偿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颁布,明确混合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民法典》的颁布,更将此立法意图延展至其他共同担保共同物保中,明确了担保人不能通过追偿权来实现风险共担。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帮助担保人设计互相追偿的条款,提高担保人的担保意愿;也要求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充分认识到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对于作出担保决定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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