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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债权诉讼时效裁判观点汇总 发布时间:2023-06-26  作者:

本文来源:“十点法务”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于6月2日发布了一批关于诉讼时效的裁判观点,笔者将其中涉及金融债权诉讼时效的观点进行了整理,这些裁判观点对于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不良贷款清收中有效中断时效有很大的帮助。

      一、当事人起诉债务人后又撤诉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起诉债务人后又撤诉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编者语:该会议纪要并未提出撤诉时起诉状副本是否已送达债务人。编者认为,《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0条已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并未附加“起诉状副本必须送达债务人”的条件。所以,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债务人,债权人的撤诉行为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同时提醒,对于保证人的撤诉不同于债务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对于保证人而言,必须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本人,撤诉的行为才能产生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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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向债务人拨打电话,即便接听电话的是非债务人,也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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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裁判要旨:《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现为该规定第10条)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某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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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通过信访方式主张权利的,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某翔、张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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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21)最高法民申289号裁判要旨:《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3条第5项(现为该规定第11条第5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申请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即已发生,一经发生即为不可逆转,不应以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否定申请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其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

      编者语: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编者总结了三种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

      情形1:债权人胜诉后在执行立案前向义务人主张债权的,自主张债权之时重新计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驳回的,自强制执行申请递交法院时,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断。

      情形2:当金融债权通过强制公证方式申请强制执行的,若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该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递交强制申请时中断。

      情形3:有第三人抵押的贷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抵押权的保护期间怎么计算?债权人就主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要超过两年期间,抵押权就不会丧失,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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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他人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编者语:在没有约定送达地址条款情况下,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户籍地邮寄催收函,准确的填写债务人姓名和电话,被他人签收的,能否视为有效催收?参考上述判例的逻辑,编者认为,能认定有效催收,产生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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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或签字、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上述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从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次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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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纠纷未能得以解决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2022)最高法民再325号裁判要旨:权利人向有关国家机关等提出保护其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编者语:这里的“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编者理解为基于同一事实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维权的请求。比如债务人涉及骗贷罪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控告状,公安机关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通知。按照上述裁判观点,银行的债权自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之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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