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466126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执行裁决的17个要点 发布时间:2019-08-12  作者:

来源:广东执行

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



一、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内容予以执行,仲裁裁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直接变更仲裁裁决的结果,径行增加或者减少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数额或者履行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不利于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

——(2019)粤执复99号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与民事执行中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有别,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其异议属审查程序违法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154号

三、仲裁裁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以涉案房产系其出资购买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为由主张不应强制执行,该主张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本身不服,其以此为由请求停拍并解封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187号

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的,在执行程序中保证人提出应首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涉案债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05号

五、被执行人以评估报告中被评估公司财务资料不真实、评估方式不正确、存在漏评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如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2019)粤执复209号

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法院的通知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被执行人以其无财产可供申报为由,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48号

七、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未对涉案车辆已经强制报废的情况进行查实并予以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请求撤销司法拍卖的,应予支持。

——(2019)粤执复247号



八、租赁合同签订于涉案摊位被抵押登记和被执行法院查封之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涉案摊位无需带租约拍卖。

——(2019)粤执复398号

九、异议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异议人以其已提出破产申请为由主张应当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执行行为应予维持。

——(2019)粤执复32号

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提供虚假证据作为债务抵销的凭证,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执行法院可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019)粤执复52号

十一、刑事 “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执行对象应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非指犯罪分子原本拥有的合法财产。非因实施犯罪所得的财产,不属于追缴的对象。

——(2019)粤执复83号

十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对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以物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将拍卖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2019)粤执复299号

十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是确定的,异议人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双倍计息没有法律依据。

——(2019)粤执监12号

十四、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还款时间分段确定。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计息基数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该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

——(2019)粤执监20号

十五、申请执行人以人民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复议审查程序中未向其送达复议申请书为由,请求撤销复议结果重新审查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30号

十六、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该被执行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应当受到限制消费令的约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直接作出认定,故人民法院确定该两类人员时,应当通过严格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019)粤执监59号

十七、案外人就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该案外人异议成立,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后,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自此失效。案外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尾款是与涉案房产不同的执行标的物,在因案外人异议而对原房产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对原房产的查封效力不及于该房产的购房尾款。申诉人主张涉案房产的购房尾款是涉案房产的替代物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80-93号





分享到:
  • 广州所: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477号28楼
  • 联系电话:020-84661266
  • 联系电话:020-84663266
Copyright©2011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备案编号:粤ICP备19023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