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的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8-06-27 作者:
来源/破产与重组研究中心
主要工作流程
阶段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序号 | 工作事项 | 备注 |
一 | 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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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配合人民法院初选债权人会议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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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准备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的相应文书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F3-F6 |
四 | 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61(八)、F65-1 |
五 | 申请人民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F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20、F21、F48-2、F5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F9-2 |
六 | 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确认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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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处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异议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F7、F17、F18 |
八 | 向人民法院作不应更换管理人的书面说明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2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F31 |
九 | 被更换后的交接工作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F37 |
十 | 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及时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23 |
十一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62-2 |
十二 | 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63 |
十三 | 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筹备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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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审查决定抵销权行使要求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40 |
十五 | 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的“审计报告”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12-2 |
十六 | 驳回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F29-2 |
相关材料
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签到表》、《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会议议程》、审计报告等材料。
阶段五:宣告破产后至破产分配前的工作
序号 | 工作事项 | 备注 |
一 | 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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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F41、F42 |
三 | 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61(九),F65、F111-1 |
四 | 聘用拍卖机构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F10、F25、F56、F57 |
五 | 实施财产变价,包括财产的交付和过户登记(见下表)与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要点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F111-2、F6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F8,F24,F26,F27,F31,F35,F36,F37,F37,F38,F39,F40,F45,F46,F47,F48,F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F81、F8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相关材料
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申请变更登记时可能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材料。
注意财产的交付和过户登记
序号 | 工作事项 | 备注 |
一 |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法条链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F6、F16、F17、F29、F30、F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F18、F25、F26、F27、F46、F4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F14、 F59、F140、F144、F145、F146、F149、F150、F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F14、F16,《对管理法实施条例》F6 |
二 | 不动产的转让 | 法条链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F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F18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F18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F31-F35,F37-F43,F59-F62 |
三 | 车辆、船舶的转让过户 | 法条链接:《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F18、F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F13 |
四 | 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F72-F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F14-F16 |
五 | 转让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F138-F14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F40、F45、F76、F8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F14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F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F67、F88,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F2、F4、F5、F7、F9,《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F1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F1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F7、F11、F12、F14、F25-F27、F30-F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