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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当当夺权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0-04-30  作者:冯晓明

【案件回顾】

1999年11月,李国庆俞渝夫妻经营的当当网正式投入运营;经过10年的发展,2010年12月,当当网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网上商城,市值接近25亿美元,风光一时无两。

但自2018年开始,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大战拉开大幕,围绕当当网的纷争,愈演愈烈。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带领4名人员进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公司)总部办公区,带走当当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47枚印章。

随后,李国庆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下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李国庆于4月24日已召开当当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由李国庆依法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罢免俞渝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位。李国庆称,其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三股东均支持李国庆,故其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同日,当当公司发表声明,针对李国庆抢夺印章行为,公司已报警,并严正声明公司不承认印章失控期间所签订的任何书面文件;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4月26日晚,李国庆微信表示,接管当当公司分三步:第一步,带走公章财务章;第二步,成立新领导班子;第三步,进驻当当公司开展办公。同时表示“反正我是得到了小股东支持,(投票权)已经任何意义的‘过51%’,过半数,谢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和一贯的关注。”

4月27日,李国庆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其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属依法接管,“前后15分钟,没有任何撕扯,何来抢!”同时承诺独自保管印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在被窝里”。

目前,李国庆和俞渝之间的“夺权”事件仍在持续发展中……

焦点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李国庆此次“夺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主要考虑几个问题:

1.李国庆的实际持股比例?

2.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3.李国庆抢章能否夺权?

【焦点剖析】

一、关于李国庆的实际持股比例

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又取决于李国庆以其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的名义行使表决权的大小。

企查查数据显示,当当公司第一大股东俞渝持股比例为64.2%,李国庆持股为27.51%,其余三股东分别持股4.4%、3.61%、0.28%。

而李国庆在告知书中称,其实际持股45.855%。此数据是否合理呢?

第一,李国庆有权要求对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平分。李国庆自称持股45.855%的依据为,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从当前可获取的信息来看,李国庆、俞渝从未对婚后财产明确约定如何分割,而当当公司对外登记的持股比例亦不能推定为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故依据《婚姻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纠纷中李国庆有权要求对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平分【(64.20%+27.51%)÷2=45.855%】。

第二,李国庆未必能取得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当当网股权的一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目前,李国庆与俞渝双方的离婚纠纷仍在审理中,依照《婚姻法》规定,既然双方没有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法院在处理双方共同财产时,将综合财产具体情况、子女利益及女方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决。因此,李国庆称其持有的股份为45.855%仅为理想状态。

更何况,其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法院尚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判决。其称持有股权比例45.855%,亦是“一厢情愿”。

第三,表决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及《公司法》的双重调整。在公司事务管理方面,股东表决权,因不属于财产范围,应由《公司法》调整。

从目前资料来看,当当公司对股东表决权比例并无特别规定,依《公司法》应按出资比例行使。因此,李国庆在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其应按当当公司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27.51%行使表决权。

二、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临时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股东会决议约束公司全部股东的前提是,会议为依法、依章召集和召开的股东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召集、召开临时会议应当符合以下三大条件:其一,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其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会议时,股东方可召集股东会;其三,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无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出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从企查查数据显示,当当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李国庆出资550.26万元,出资资本占注册资本明显大于十分之一,故其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

但在召集临时股东会程序上,李国庆的召集行为存在瑕疵:

第一,是否提请俞渝召集临时股东会议。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具有法定顺序性。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前提是,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或不履行召集职责。尽管李国庆公开其与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已提请俞渝召集临时股东会议,但此仅为片面之词,至今无法向公众展示实质的证明,且当当网副总裁阚敏亦对此辟谣。从利益角度出发,即便李国庆确有提请召开,俞渝亦不可能承认,避免自己在“夺权案”陷入被动。

第二,是否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此为法定条件。但目前资料显示,李国庆尚未有任何通知的行为。假设股东会真实召开,李国庆和三位小股东均投票表决赞成,若俞渝证明其未接到会议通知,也没有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那么李国庆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亦存瑕疵。

(三)临时股东会决议甚至未成立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告知书可知,李国庆不仅要取代俞渝,还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改执行董事为董事会,由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等。上述变更事项,均需修改公司章程。

依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李国庆称其已召开股东临时股东会议,显然会议并未包括俞渝在内。倘若俞渝出席了会议,李国庆更应当强调此事实,予以证明该会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既然俞渝没有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那么不可能达到《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即便俞渝确有出席会议,只要其不支持股东会决议,那么李国庆所持有的决议属于未成立的决议。

因此,李国庆所称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或因表决权不符法律规定而未成立,当当公司的董事、管理层当然可以拒绝执行该股东会决议。即便该决议成立,因存在多种程序瑕疵,俞渝亦可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决议作出的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三、李国庆抢章能否夺权?

  “夺玺”=“夺权”,不仅是一再在历史中上演的宫斗剧,更是在现实中上演的商战大片。现代法治发展到今天,夺取公章就能夺取公司的控制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上述规定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即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即使盖的是真章,也不能产生有效的预期后果。

李国庆夺取公章后,当当公司立即发布公告,宣布公章作废。截止目前,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仍为俞渝,其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具有公司代表权。也就是说,除非俞渝授权,否则即使李国庆持有公章,也未必能代表公司。当然,合同相对方也可以抗辩,称不知李国庆无授权。但抢夺公章事件发生以来,全网发酵,路人皆知。相对方想要证明其为善意,恐怕也并非易事。

当当公司可以宣布公章作废,另行刻制公章,也可以依法起诉李国庆,要求其返还公司印章。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失去了47枚公司印章的当当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受损的,还是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各路合作方。

【结语】

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其背后是财务、法务、战略、控制力、组织资源和舆论操控之较量,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制定的策略和谁能够有效控制公司的既成事实。此并不会因双方在社交媒体或者自媒体账号上径自宣布对方的“非法”或者“无效”而改变其根本格局。

李国庆和俞渝都并非是草根出生的暴发户,而是具有高学历、多年企业管理经营的高知。从联手创业的佳偶到互相撕扯的怨偶,所谓经营理念的分歧,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纠葛。明明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确硬生生闹成了全网的笑话,别人的谈资。

要知道,公司治理,靠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道德,而是法律、制度与规则;争议解决,靠的不是能抢公章的大汉,而是懂得法律、熟悉规则的律师。只有制定完善的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只有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让公司恢复正常运营的轨道。

这场闹剧会如何收场,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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