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4661266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发布时间:2018-08-09  作者: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那么,债权人应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债权审核的流程及要求又有哪些呢?


一、债权申报审查操作流程




 二、债权申报期限

1. 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30日≦债权申报期限≦3个月。

2. 债权人可补充申报: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 除劳动债权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外,债权人未依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范围

(各地标准不一,可适当参照)




 四、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五、债权审核标准

1. 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

——申报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实质审查系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的全面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管理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担保是否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等。

——申报人应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3. 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

(1)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2)未经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六、债权确认之法律效果

1. 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2. 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3. 债权不能确定或尚未确定:如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

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企业破产对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而言,是一种必要的保障性机制。落实到破产企业自身及相关利害关系主体的个体角度,其中又涉及太多利益需要平衡。只有在充分了解破产流程及相关审核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分享到:
  • 广州所: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477号28楼
  • 联系电话:020-84661266
  • 联系电话:020-84663266
Copyright©2011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备案编号:粤ICP备19023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