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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涉黑案辩护纪实 发布时间:2019-01-11  作者:

既然没有组织,何来黑社会?

                             ——高某某涉黑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2年,南沙区公安局在侦办“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在高某某家中搜获疑似手枪一支,自制猎枪一支以及猎枪**133发。接着公安机关又对高某某涉嫌多起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立案侦查。后南沙区公安局以高某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向南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在该案的《起诉意见书》指控,高某某纠合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盘踞在南沙区横沥镇一带多次开设赌场,聚众参与赌博;该团伙成员开设赌场追讨赌债引发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高某某及其团伙成员为了非法敛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横沥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逐渐形成一个架构明显、分工明确、有固定经济来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是,令人觉得吊诡的是,同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同案均没有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涉嫌与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参加赌博。

本案刚刚立案侦查之初即媒体喻为“南沙区涉黑第一案”。从新闻报道里总能看到一些煽动性字眼,“地方黑恶势力”、“盘踞一方”、“为非作歹、欺行霸市”等等。高某某的身份也较为特殊,案发时是南沙区人大代表,被看作是有背景的人。该案一开始已备受各方关注。

 

 

 

公诉指控

    南沙区检院指控高某某等多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高某某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我们律师接受委托会见高某某后就发现该案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严密组织或上下级控制关系,因赌而聚,赌完即散。尽管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平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在当地民众心目中口碑、形象不佳,但是,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

公安机关之所以以涉黑犯罪立案,并非基于切实证据支撑,更多是为了营造一种社会效应,或是确保侦查立案目的从严把握。

经过侦查阶段的多次会见,以及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了解高某某所涉案情,我们律师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紧扣刑法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要件,论证本案不存在所谓犯罪组织。

一、没有组织,何来黑社会?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具备这一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要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帮规。反观本案基本情况,以上组织特征根本不存在。

首先,从高某某及其他同案人的证言中可以证实:高某某根本不认识部分所谓同案犯,且案发前相互间也不曾接触。既然相互间都不认识,谈何组织、领导?各同案也都是各行事,不存在谁领导或指挥的问题。

其次,各同案人的证言也证实: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几个犯罪嫌疑人偶合行为,纯属犯罪个体间自行组合,并无长期稳定的筹划,亦无稳定分工架构,更无固定分利模式,因此从犯意的发生到行为的实施并无明确统一组织行为。事实上,公安机关指控的第6宗开设赌场的事实恰恰证明这一点,该宗开设赌场根本没有涉及高某某。若高某某是犯罪组织的领导者,何故对此毫不知情?

再者,公安机关指控高某某涉嫌的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各犯罪事实之间亦并无统一关联的组织行为行为实施者也是各有不同,相互间并无牵连或沟通的情况。

所以,高某某与同案人并没有形成具体的组织,没有纪律和帮规,没有固定的成员,也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本谈不上什么组织,更遑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各同案人因利偶合,利尽即散。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表现为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若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便无法生存,无法称霸一方。

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及参赌当然也是为了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但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不同,他们是为了自己个人私利,即所有开设赌场的收益均是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消费,根本没有用于支持所谓组织活动。事实上,他们往往是临时聚赌,赌完即散,每次所得分配都是当次犯罪时商议的结果,并无组织意志。因此,本案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没有明显的暴力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采取多种犯罪方式,如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杀人等。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规模、能量、手段、社会影响上都要普通的共同犯罪更严重、恶劣。

但是,纵观公安机关在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高某某并无明显的暴力犯罪行为,参赌与聚赌均是当事人自愿参与,并无强迫行为。即使故意伤害李济锐一案,也是因两人口角所致,且受害人李济锐事后已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本案不存在欺压、残害当地群众。

四、没有非法控制某地区或某行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是对某一地区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公然与公权力对抗。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进行控制或称霸,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常采取公开、半公开的方式。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高某某存在称霸一方或控制某一行业的情形。事实上,公安机关指控的几项犯罪事实均是各犯罪嫌疑人偶合、临时行为,目的都是仅是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没有对某一地区或行业形成所谓控制力。

 

由此,高某某所涉之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高某某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第294条之规定,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上述辩护思路,我们辩护律师先后在案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形成多份法律意见书,分别向南沙区公安局、南沙区检察院提交,并积极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当面沟通,全面阐述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涉黑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仅以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两罪名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感悟

我们律师每次承办涉黑案件都会感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

首先是被告人及其家属,通常都是极力否认自己参加了黑社会,哀求嘱托律师一定要为其洗刷冤屈。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往往就通过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宣扬,破获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分子多人,为民除害,当地群众大快人心,如此等等。普通社会民众此时往往会质疑辩护律师,为何替坏人辩护?

这时我都会想起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克拉伦斯.丹诺的名言:“我憎恨罪恶,但不憎恨罪人。”坏人也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让审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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