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纪实 发布时间:2019-01-11 作者:
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控辩较量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白色宝马车停放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友利创意园后门对面路边时,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白色宝马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脚踏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0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8.8%)及手机、银行卡等物。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竟是公安机关接刘某某的朋友周洁报案而一举破获的。而案件的后续发展更是峰回路转。
2015年12月21日,番禺区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侦查。我所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经初步分析案情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016年1月19日晚,公安机关通知律师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要求知会家属于次日前往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3万元保证金。然而,当刘某某家属于20日早晨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取保候审,因为侦查人员在刘某某的手机中发现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信息。番禺区公安局后向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呈请逮捕。
自此,一场漫长的诉讼便拉开了序幕。
公诉指控
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经过番禺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后,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变更起诉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番禺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开庭后,以该案涉毒情节的法定刑可以为死刑为由将案件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某于2015年12月从不法分子处购得“**”后,于12月21日14时许驾驶白色宝马车携带“**”到友利创意园后门附近准备贩卖给他人。
律师辩护
无独有偶。刘某某贩毒案与程鹏飞贩毒案一样,公安机关调取到被告人的手机信息的电子物证成为关键转折,致使罪名定性骤然加重。该案从公安机关先是同意取保候审到转而批准逮捕,罪名定性也从非法持毒升级到贩卖毒品,无论是刘某某本人还是她的家属都逐渐失去了信心,我们律师也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深知刑辩无坦途。各种困局、挫折乃是刑辩常态,而优秀的刑辩律师要想在这一场较量中为当事人作有效辩护,甚至逆转取胜,就必须懂得如何在困境中找到突破口。
一、毒品辩护最重要的突破口——鉴定意见。
受传统办案观念所局限,也囿于毒品鉴定知识的严重缺乏,一般的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的时候,甚少会关注控方证据中的毒品鉴定意见。而得益于我所长期秉持的专业化、精细化办案理念以及办理毒品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深知大部分毒品案件中的毒物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撼动,只要辩护律师足够认真细致,仍然能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现象并不鲜见。
刘某某案控方举证的毒品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可谓是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瑕疵的常见典型,这也正正是我们刑辩律师要着重关注的突破点。
1.瑕疵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资质。
该案的毒品鉴定意见未附上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鉴定人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无法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可以进行毒品检验的合法资质,更无法确认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要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才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该案的毒品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只是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具有鉴定人合法资质。
2.瑕疵二:检材来源和送检人身份不明。
该案由于侦查人员在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时,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第七条、《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进行现场称量、取样、封存、送检,所以既无法确定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与送检的白色晶体具有同一性,更无法确定白色晶体的真实重量。既然现场查获时没有称重,那何来的重量?
此外,送检人“张洁、岑卓斌”身份不明。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鉴定委托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且送检人应当系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但是,该案的毒品鉴定意见并没有将证明送检人“张洁、岑卓斌”二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作为附件,且纵观全案,除了送检环节之外,两人根本未曾介入本案侦查工作。
3.瑕疵三:鉴定前后检材质量不变,不排除“漏检”情形。
姑且不讨论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问题,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看,该案极有可能存在“漏检”情形。该案《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上显示白色晶体的数量是1.00006千克,这与鉴定意见中作为检材的白色晶体的净重1000.06克是丝毫不差、完全相等的。
从鉴定流程上来说,疑似毒品的检材在鉴定之前必须经过质量称量,在取样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之后,鉴定机构需将剩余检材退回办案机关,再由办案机关交由禁毒部门保管。而众所周知,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都属于“有损耗”的鉴定,没有损耗就证明没有鉴定。
换句话说,检材在鉴定前后的质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前后质量一致,则鉴定机构极有可能是存在“漏检”情形,实际没有做鉴定检验!
在庭审中,我们辩护律师从上述三个方面对该案的毒品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据此主张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许公诉人根本没有预料到我们辩护律师能对一份鉴定意见挑出诸多“毛病”,当庭措手不及、无力反驳,最后只好以一句“鉴定程序合法以及鉴定意见客观”草草回应。
二、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绝不能迷信。
我们一直坚信,刑辩律师最重要的品质既不是扎实的理论功底,也不是高超的辩论技巧,而是坚定的怀疑精神。带着怀疑一切的心态审视全案的每一份证据,总是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既然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都不见得权威可靠,那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又岂可迷信呢?该案的侦查机关所出具的相关材料就为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示范”。
1.侦查机关对鉴定结果“未卜先知”。
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的《破案经过》均已明确载明“经毒品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摇头丸成分,重1000.06克”的内容。该内容表述与本案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但问题是,鉴定结果是在12月25日才出来的,试问侦查机关为何能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就未卜先知?因此,我所律师向法庭严肃表示,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对于涉案白色晶体的取证以及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而且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干扰鉴定程序,甚至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特定的鉴定结论!
2.周洁在案中的身份“随意变换”。
侦查机关先后出具了两份《在逃证明》,在内容上都明确地将周洁列为具有重大嫌疑的在逃人员。由于我们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便就周洁的身份提出质疑,公诉人则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提交经办民警陈楚杰的询问笔录,周洁摇身一变,从“在逃人员”又成为“举报人”了。在第三次开庭时,公诉人又当庭提交了周洁的询问笔录,周洁最终成为了本案的“证人”,指证刘某某贩毒。随着周洁的身份一再变换,本案也从原来指控的非法持毒变更为贩卖毒品。
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期间,辩护律师庭前准备极为充分,当庭提出的质疑有理有据、掷地有声。取证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可信!侦查机关弄虚作假!面对辩护律师的厉声质疑,公诉人因无力反驳而恼羞成怒,当庭指责辩护律师吹毛求疵,人身攻击!
在控辩双方经过两轮激烈辩论之后,合议庭终于按捺不住了。审判长结合庭审情况以及全案证据,当庭要求控辩双方再就刘某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第三轮辩论。审判长的这一举动,彷如黑暗中透出的一道光亮,让辩护律师更坚定方向。同时,它也释放了一个讯号,合议庭对于罪名定性已有所动摇了。合议庭越是动摇,律师就越要坚定!
三、申请证人出庭是刑事辩护的一把利剑。
在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争持不下之时,为获取更好的辩护效果,我们辩护律师当庭向法庭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后,我们迅速针对庭审情况,整合焦点,阐述理据,形成详尽的书面辩护词并提交。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递交辩护词之后不久,主审法官主动联系辩护律师,表示已大幅度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及证人出庭作证。
这样的转折让我们辩护律师可谓喜出望外。毕竟,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实践中,能说服法官通知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案件屈指可数。至少,我们对控方证据质疑是起到了作用,法官内心已产生疑问。如此, 该案迎来了新的转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对四位出庭人员进行询问。优秀的刑辩律师从来都不打无准备的仗。我们提前精细设计好发问提纲,运用娴熟的发问技巧,令到“证人”周洁和“接报民警”陈楚杰这两位关键人物的证词前后不一、无法相互印证。
我们刑辩律师在这次庭审的表现专业自信、张弛有度,以充分的理据提出周洁栽赃陷害和侦查机关弄虚作假的合理怀疑,致使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前不得不一再向刘某某释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欲动员她当庭认罪,以便尽快判决。
这次庭审再度显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刑辩律师的一把利剑。
律师感悟
该案案发距今已将近两年,前后经历三次退查和五次庭审,从指控持毒到变更指控贩毒,最后申请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这样淋漓尽致的正面交锋,才算得上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控辩较量,更是对一位专业刑辩律师的全方位检视。虽然本案至今尚未审结,但天道酬勤,我们相信最终的审判结果绝不会辜负辩护律师的努力付出。
2016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25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发轫,一场以改变刑事庭审方式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全面铺开,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辨双方的诘问将成为刑事司法审判的常态。以直接的言词证据代替传来证据,以司法亲历审理代替间接书面审理将对确保案件质量、公正裁判发挥巨大的作用。辩护律师的春天真的要来了。
而对于我们律师而言,眼下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司法改革,最终会大浪淘沙,去芜存菁。只有专业过硬,有才干、有想法的优秀刑辩律师,才会在风起云涌中屹立不倒,大有作为。